政府都為勞工定出勞基法,
結果一個個都漠視忽視自己的權利~~~
還是其實說那些話的人都是慣老板?!
妳是孕婦,第一條件把身體養好,把寶寶顧好
不用擔心煩惱
畢竟最糟情況就是解僱罷了......
跟現在公司要做的有差別嗎?!
不能簽下自願離職任何證明
不需要動氣,會影響到孩子
拿醫生開的因懷孕身體生理影響需請假
去公司請假,別管批不批,孩子顧好最重要
如果公司敢解僱,我替他們拍拍手
打非法解僱官司,從解僱那一天起到打完官司,
這中間全部薪水照付,
在職勞保身分,對於孕婦的生產補貼是很好的!
育嬰假 ,生產補助, 產假,這些都是妳該享有的權益
我必須說,這個社會還有人敢生小孩
我是很敬佩妳的! 加油~~~
依照以前經歷的例子。勞工局第一次
就會請雙方在勞工局內調解
當時是在板橋的
勞工局的代表就會跟雇主指明妳違反那些法令,但雇主這時就會說她不適任啥子
這時雇主反要舉證是否有幫助她改善狀況
那種嘴臉就是小氣到不行 說不下去
後來都被勞工局的代表打槍
第二次調解雇主後來就帶 該給的 該賠償的。就和解了
因為勞工局的說上法院 除了這些 還有罰鍰要賠。而且更多
其實。只要在公司沒做觸犯刑法 或是做出讓人看不下去的事 上法院 孕婦一定贏
這是某律師跟我說的。這種案子他們通常搶著接 因為穩贏
資遣孕婦通常是中小企業 沒上市櫃的公司敢這樣搞
不過台灣中小企業提供的工作機會最多。很多地方都是斤斤計較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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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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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癡才開除孕婦
鬧大一點可以罰到它爽歪歪
按次處罰
公司越大越好玩,加上選舉要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