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llshung wrote:
想請教各位大大,目前小弟35歲,來公司已經9年多,主要維修設備,當初公司需要大陸這邊增加技術主管協助建立這邊的陸藉技術能力,一待已經來大陸五年,由於前陣子想回台多陪伴家人,故申請育嬰停留半年休息,之後來大陸上班一個月后,這周三接到人事命令,並要求下周一回台擔任工程師,通知時間一周都不到就必須回去,想想好多行李都來不及收拾,車子也還沒處理賣掉,就要馬上回台上班,這樣是否違法?,公司態度也很強硬,小弟也沒意願回去上班初步協商沒結果,所以也無意願再留下工作,只希望能得到應有資遣費,想問各位這樣找勞工局申請非自願離職是否有機會得應有的補償
感謝懂相關問題可以提供協助,謝謝大家
#這部份可能沒有說清楚,這半年是由我底下課長(陸籍)來暫時協助,台灣並沒有再派台灣人過去,另外育嬰留職是勞動法給予勞工權益,當然除非解僱勞雇關係
#不想回台上班一方面薪資待遇有落差,另外本身也無意願台灣工作,因為目前小弟從事行業真空鍍膜方面,在大陸還有很大發展空間,若這是合理調動其實有沒有太大異議,只能回台在尋找大陸地區新的工作,能達到與之前差不多薪資待遇(恕刪)
自己不覺得矛盾嗎? 想清楚要的是甚麼吧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需。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與技術所能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民國88年,《台灣時報》曾大規模調動記者職務,由於未符合調職5原則,被員工一舉告到法院,後來被法院以「未事先溝通」、「違反勞動契約」、「調動距離達百里,未考慮記者年資與年齡,未給予員工生活上之必要協助」等理由判決《台灣時報》敗訴,應支付員工資遣費。
但是提起告訴的10人中,卻有1人敗訴,理由正是他在收到違法的調職通知後,並沒有在30日內主動終止勞動契約,所以無法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上述內容截至快樂工作人雜誌網站,相關網址連結如下:http://www.cheers.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23940
當初如果你不請假,這個職務或許你可以一直持續下去
因為當地客戶的公司的狀況你最能掌握,所以公司也不會輕易去動你,因為怕對公司營運會有變化
結果你請了育嬰假等於是,等於是強迫公司面對你不在的這段時間的麻煩
所以有機會讓陸籍幹部上位,歷練,半年了公司發現
沒有你公司運轉也沒有發生太大的問題
所以用你一半的薪資就可以達到公司的目標
請問過了半年,這時候你回去了,你的位置在哪裡
讓公司多養一個重複的人在哪裡嗎?
有些人就是太看得起自己,覺得政府甚麼規定都是自己的權利
確不想想公司會面對的麻煩,所以你不在乎公司這些麻煩
公司當然要設法解決解決等公司都安排好了
你只能自己去處理現在面對的問題
所以當你要跟公司主張任何合法權益之前
不是不可以,但是也要考慮公司整體的情況
你的處境,及將來所會面臨到的問題,再做是當的決定
以免等你回來了,景物依舊人事全非,甚麼事也不是你自己說的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