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大大,目前小弟35歲,來公司已經9年多,主要維修設備,當初公司需要大陸這邊增加技術主管協助建立這邊的陸藉技術能力,一待已經來大陸五年,由於前陣子想回台多陪伴家人,故申請育嬰停留半年休息,之後來大陸上班一個月后,這周三接到人事命令,並要求下周一回台擔任工程師,通知時間一周都不到就必須回去,想想好多行李都來不及收拾,車子也還沒處理賣掉,就要馬上回台上班,這樣是否違法?,公司態度也很強硬,小弟也沒意願回去上班初步協商沒結果,所以也無意願再留下工作,只希望能得到應有資遣費,想問各位這樣找勞工局申請非自願離職是否有機會得應有的補償
感謝懂相關問題可以提供協助,謝謝大家
#這部份可能沒有說清楚,這半年是由我底下課長(陸籍)來暫時協助,台灣並沒有再派台灣人過去,另外育嬰留職是勞動法給予勞工權益,當然除非解僱勞雇關係
#不想回台上班一方面薪資待遇有落差,另外本身也無意願台灣工作,因為目前小弟從事行業真空鍍膜方面,在大陸還有很大發展空間,若這是合理調動其實有沒有太大異議,只能回台在尋找大陸地區新的工作,能達到與之前差不多薪資待遇
不過你的狀況是調回, 相信你也曾在台灣辦公室待過, 理論上這不該是一個你無法接受的選項,
(畢竟你妻小不是在大陸, 你沒有無法回台的理由)
所以不知是不是完全適用這狀況....你最好還是問問勞工局吧...
還有不知你在意的點是 "不想回台灣", "不爽被那麼快調回", 還是 "不爽公司態度"?
因為你去詢問勞工局做出抗爭後, 公司也許會有 "既然這樣 那就來好好談" 的選項出現...
我不是指公司要搞你, 而是可能改問你 "那麼就給你時間搬家, 請問你到底要多久?",
這樣你一樣沒有資遣費可以拿...
所以如果你就是想離職要資遣費, 最好想想公司後面會怎麼出招....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