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例假日不得加班怎麼辦??


neep wrote:
看來沒有認真研究條文的比較像是閣下您自己
「以前的規定一週就是星期一到日。」從來沒有這種規定,要求的是固定週期,如果大家要約定都是 禮拜二到下一個禮拜一為一個「七天週期」也是可以的
每個週期的例假日和休息日都是可以調整的,但是跨週期一樣不可以連七日工作
「第30條
(30.1)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30.2)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30.3)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補充:未經核准指定之行業都用正常工時)」
民國92年(2003年) 勞委會就已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為適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行業,也就是大家都可以用雙週變形工時,重點在於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以民進黨修法精神,就是例假日除非遇到重大天災事故,否則不准加班。」
這種說法就是更瞎扯了,
例假日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不得工作,從勞基法制定以來就有規定了,只是大多數的人都不曾去注意及分清楚到底是在放 例假日、休息日還是國定假日了


看到這邊為止大大您的回覆比較正確.
至於雙方約定或勞資協議可不可以口頭約定, 沒有不行,
不過最好有會議記錄雙方簽名吧?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泡麵王子^.^ wrote:
星期天按規定不能加...(恕刪)

沒有人去吹哨子就沒事.
有人去吹哨子就有事.

問題是搞不清楚誰會不會去吹哨子?
今天不會,明天或許會.
neep wrote:
看來沒有認真研究條...(恕刪)


你說的完全正確,
之前我們就問過公部門了,
反正現在就是一般公司在休息日上班,管你公司要給100倍加班費也是叫做違法!就是一個迫害勞工的公司!
員工週六想出去玩,改週日加班...不行!這也是違法!嗶嗶...休息日上班...公司違法!


建議不要再問公部門的基層了,
妳如果想請公部門告訴你如何在某幾次要在例假日休息日互調而又不違法的,要如何不成為一個迫害勞工的公司,
簡單講他們也辦不到,沒這種方法,但他又不好說出口

所以你如果打電話問公部門,你根本就是在製造另一個無辜的人的麻煩!


不要被只問顏色的愛台灣網軍的害了
有辦法的人就去問新政府吧,問問你們到底立了個什麼台灣鬼法!



deepnet wrote:
樓主的訴求很簡單,不知道有人在酸什麼? 在學徐旭東嫌貴就不要用嗎?

原本公司是六日周休,如果假日加班一天就是2倍薪水或換2日補休。 2天都加班就是給4天薪水或換成4天補休。因為一例一休公司可挪調休假日,變成六日2天加班只能換2天補休! 雖說要員工同意但員工敢不同意挪調而堅持原本該有的2倍薪嗎?

無腦政府完全沒全盤規劃就丟出個一例一休結果漏洞百出,以台灣的老闆尤其是中南部,你覺得結果會如何?


假日加班1-4 H 以 4H計 2H以上1.66倍, 8H以上2倍
申請補休不請加班費, 就是1倍, 做一天就補你一天.
請補休 or 加班費 是員工來決定.
顧主不依規定可檢舉.

一例一休已經是很平均的規定了..
比那些勞工代表主張的2例(不可加班)好多了
也讓勞工7天內最少休息一日降低過勞.

台灣的勞工有些真的很奇怪..也很容易被帶風向..
顧主不守法不去怪顧主反而怪政府無腦
敢嗆政府無腦卻不敢嗆顧主違法...

atoss888 wrote:
台灣的勞工有些真的很奇怪..也很容易被帶風向..
顧主不守法不去怪顧主反而怪政府無腦
敢嗆政府無腦卻不敢嗆顧主違法...(恕刪)


追求權益,都不想付代價,要別人幫他弄得好好的,
還怕得罪雇主,要幫雇主向政府嗆聲,扯政府後腿,
然後繼續唉,為什麼政府不幫我....
媽寶?


P1512 wrote:
你要官方解釋我就貼...如果你真的對一些人的亂講有疑惑與意見...(恕刪)


抱歉,我不是指你。
我開始寫時是很前面,還沒看到你的,因為一些事耽誤,寫完也沒再確認。
若還有波及到其他人,一併道歉。
neep wrote:
看來沒有認真研究條文的比較像是閣下您自己...(恕刪)


一週從星期一到星期日跟星期三到星期二有差別嗎?
我多年前為了排班問題,請 HR 問過政府了。
他們沒特別明文規定,但公司行事曆要排出。一般公司行事曆跟政府是一樣的。
如果你知道有不一樣的公司,我是很好奇,不知可否告知??
如果你覺得我寫的不夠精準,我也承認。
至於現在是如何認定,我不清楚。

以前就有規定"例假",但因為影響太大,所以沒有真正執行。
現在一例一休問題,是政府鐵了心要確實執行"例",但是"例"缺乏彈性。
這不只公司受影響,有不少員工受影響。
假設一個部門有四個人,每個六日要有一人值班,以前可以一個工程師連續值班兩日,
那這樣一個月約值班一週兩天,其餘三週放假,現在有兩週都只放一天,就影響假日安排。
如果只有兩個人,那就看公司是沒良心,還是真的有困難了。
還有些店家,本來都工作六天,每兩週休息兩天,現在要嘛是每週休兩天,要嘛每週休一天,加班費有沒多領?我不知。
泡麵王子^.^ wrote:
星期天按規定不能加班...(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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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回文以加班費為例,没注意原文是以一天換一天。
勞動部這部分又搞迷糊戰, 同意雇主能以休假換抵加班費,但換抵比不明講,勞資自議,不明講是否依日薪折算。
什麼意思呢?
以發文者的例子依月薪36000看 ,如果二次週六週日的加班費如果約6000會理論上可以換5天(6000/1200)再加2天(例假日)

emerson76 wrote:
別聽一些人在亂講,研究好條文比較重要


我們是問過勞工局。
然後人資幫各主管上課。由各主管掌握各部門出勤。

不知道誰在亂講。條文只看一半就來了。




泡麵王子^.^ wrote:
正常上班不就是星期天...(恕刪)

那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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