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ep wrote:
看來沒有認真研究條文的比較像是閣下您自己
「以前的規定一週就是星期一到日。」從來沒有這種規定,要求的是固定週期,如果大家要約定都是 禮拜二到下一個禮拜一為一個「七天週期」也是可以的
每個週期的例假日和休息日都是可以調整的,但是跨週期一樣不可以連七日工作
「第30條
(30.1)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30.2)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30.3)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補充:未經核准指定之行業都用正常工時)」
民國92年(2003年) 勞委會就已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為適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行業,也就是大家都可以用雙週變形工時,重點在於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以民進黨修法精神,就是例假日除非遇到重大天災事故,否則不准加班。」
這種說法就是更瞎扯了,
例假日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不得工作,從勞基法制定以來就有規定了,只是大多數的人都不曾去注意及分清楚到底是在放 例假日、休息日還是國定假日了
看到這邊為止大大您的回覆比較正確.
至於雙方約定或勞資協議可不可以口頭約定, 沒有不行,
不過最好有會議記錄雙方簽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