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單已送出,但公司要求加簽一份申告書

好聚好散是職場上很重要的事
即使離職的時候是不開心地走

至於競業條款簽不簽沒差的
因為公司如果沒有在離職後,每個月按月再給付半薪直到競業條款的期限為止
那競業條款的文件就等於無效文件
既然簽不簽對自己都無關痛癢
所以為何不簽
反而讓人家難做事呢
sheauyih wrote:
4.僱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104年10月5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40127651號函訂定所謂合理補償應不低於離職前平均工資的50%),且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你問公司看要不要付錢.付兩年..


求職的最小,要你簽你就的簽

離職的最大,要簽也是在職的簽~
這就是重點了。
簽不簽是一回事,但要記得在前公司所做的專業工具、方法或成果,都不要在新公司使用。
所謂專業工具、方法或成果是指必須使用前公司所提供的機台、軟體甚至是前公司讓你在上班時所設計的方法、工具,都算。
用了,就算你沒簽,前公司一樣可以告你
如果是本身技能方面(例如程式設計、表格應用...)就不用擔心,只要避開與前公司類似的寫法或方式,那是自己的專業技能,前公司不能管你。

tzechiny wrote:
不簽競業沒有關係,...(恕刪)
清音俗世留 紛爭幾時休 誰能破名利 太虛任遨遊
我好奇的是…補償金為離職前平均薪資的50%,
這平均薪資指的是全薪還是底薪
手機/筆電/電腦/蘋果/影音/汽車/機車/遊戲/居家/親子/戶外/生活/旅遊/時事/市集/悅遊日本
牛小傑 wrote:
我好奇的是…補償金為...(恕刪)


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3 條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
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1.平均薪資就是包括所有領到的錢,連加班費也算了
2.簽約裡面一定要有約定按月或一次給付,只要沒約定就等於無效了,甚麼叫約定,就是合約裡面要寫出補償方式。否則如果後面哪天突然公司轉一筆錢跟你說是補償金,結果說依據合約要賠償更多錢那不是很雖
這已經超出好聚好散的範圍了

不講雙方誰態度好不好這種抽象問題
此條款
已經嚴重影響當事人合理尋求新工作的權益
還要求於離職當天簽?

如果公司不會動用這張合約,從來就只是形式
就不需要追你追這麼緊

合約,是要負責任的
簽了,就要認
沒有什麼好聚好散之說

這可不是小事
養成隨便的態度
不是好事

還有,真的不要自己去假聰明

因為沒拿補償金,所以簽與不簽都一樣,簽給他省的一直囉唆,免得好像我很難搞一樣?

既然簽與不簽都一樣?你幹嘛簽他?公司幹嘛要你簽?

這不是一張沒啥份量的合約

請看清楚內容條款

簽下去

你就要認,要負責

老兄,

這種情況下已經沒有好聚好散。

這位樓主已經被當作敵人看待!

他目前主要的任務是保護自己。

而且職場上也很少看過好聚好散,

有對方把柄的時候才會好聚好散。

你這個想法非常天真,

將來如果他出事情的話,

你要負責嗎?

你能幫他負責嗎!?

送你0分。

jerryho282 wrote:
勸你一句,反正要走...(恕刪)
Rubon 3rd
請問你在講什麼?

契約一簽就可以在法庭上去訴訟!

就算樓主最後是勝訟,

也已經被折騰得累得要命!

萬一這份契約暗藏玄機,

那更不是樓主能夠負擔得了的!

簽契約以後就負有義務,

問題是沒有相對的權利交換,

為什麼要去簽這種找麻煩的契約!?

別人難做人那是別人的事情!

這種法律事務都是從保護自己的權利為優先考量,

你這種建議給樓主的話,

如果樓主出事情的時候,

是你要給他去負責損害賠償責任嗎?

送你0分。


jimmy1234530 wrote:
好聚好散是職場上很...(恕刪)
Rubon 3rd

原則上都是底薪,

因為津貼這種東西是可以有也可以沒有的,

譬如手機電話費補助津貼。

不在那邊上班的時候是沒有這種津貼的。

牛小傑 wrote:
我好奇的是…補償金...(恕刪)
Rubon 3rd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