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keag6 wrote:
站在公司正常運作的角...(恕刪)
誰不想要排除風險,做人資當然應該排除人員管理風險
但不能因此而違法,違法不只是罰錢問題
可能要面對員工求償遭受的損失,甚至要求恢復工作權
這表示資遣或開除無效,員工還可以回到原職位領薪水
哪一個HR希望搞了半天,事情回到原點,還多賠了錢?

分享這些不是要說公司防疫不重要
而是不要以為防疫就可以忽略法律約束
只要牽涉到勞工工作權,沒有足夠理由都可能被推翻
就連政府都不敢明目張膽的限制人民移動自由
民間公司又怎麼可能具有權力在事前禁止員工休假
更何況,就算員工違反休假禁令,公司如何證明違反的情節重大足以構成資遣理由
這些細節都是HR要思考,才不會造成公司管理的後遺症
ptx wrote:
誰不想要排除風險,做(恕刪)


我們公司的HR要是有你這麼替員工著想就好, 可惜大部分的HR都是替公司著想.

認同守法第一優先, 但選擇守法的代價很有可能是換來對公司永久性的傷害...
兩邊的代價放在天秤上秤一下, 開除一個員工真的太便宜了而且一勞永逸.
golihi wrote: 

開除一個人當然沒那麼容易
所以我已經列出這樓可以依什麼條文去開除這員工
我都能列出條文及方法
你說我有沒有開除過人呢?
順便看看我35樓吧

呵呵呵
我覺得你根本是紙上談兵
12條第4款很難成立的
不信自己打電話去勞工局問
ptx wrote: 

更何況,就算員工違反休假禁令,公司如何證明違反的情節重大足以構成資遣理由
這些細節都是HR要思考,才不會造成公司管理的後遺症

真的
如果染病傳染給全公司當然可以構成開除的理由
但是出國不一定會染病
想用一件還沒有發生的事當理由開除員工
不覺得很瞎嗎?
Likeag6 wrote:
我們公司的HR要是有...(恕刪)
HR的僱主是公司,但客戶卻是員工
哪有只為一邊著想的呢?

今年勞動事件法實施後,開除員工再也不是一勞永逸的方法
HR要下手前,真的要三思再三思
llyujen wrote:
如同你提供的連結的文章所述:「此種工作規則修訂後屬於對勞工行動自由之拘束,建議還是要經過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以免受罰」。

在主管機關沒點頭前,雇主最好別把路人甲的文章當真。風向是會變的,官字兩個口,日後主管機關要怎麼解釋誰知道。

內政部七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台內勞字第五一三九四九號函曾釋示:「…惟本法對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內容標準未有明文規定。又本法第七十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故本案擬訂工作規則內容是否合法,應由主管機關參酌勞工法及個案事實狀況認定。」

很簡單的問題
此樓標題的例子你同意嗎?
案54這例子若你是老闆你會怎麼對他?
你會不會防止案54例發生在你公司?

我就是會按我發表的做法
llyujen wrote:
如同你提供的連結的文章所述:「此種工作規則修訂後屬於對勞工行動自由之拘束,建議還是要經過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以免受罰」。

在主管機關沒點頭前,雇主最好別把路人甲的文章當真。風向是會變的,官字兩個口,日後主管機關要怎麼解釋誰知道。

內政部七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台內勞字第五一三九四九號函曾釋示:「…惟本法對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內容標準未有明文規定。又本法第七十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故本案擬訂工作規則內容是否合法,應由主管機關參酌勞工法及個案事實狀況認定。」

很簡單的問題
此樓標題的例子你同意嗎?
案54這例子若你是老闆你會怎麼對他?
你會不會防止案54例發生在你公司?

我就是會按我發表的做法
ptx wrote:
不批准就是拒絕員工排(恕刪)

寫那麼多
請回答我
你現在敢跟公司提特休就寫出國嗎?
emeryville wrote:
呵呵呵
我覺得你根本是紙上談兵
12條第4款很難成立的
不信自己打電話去勞工局問

不要像白痴一樣只會呵呵呵
案54你是老闆會如何對他?
很難成立不是不能成立
不信你問你老闆看看
componentbeggar wrote:
今天老闆資遣了一位工...(恕刪)
版主好像在大X光上班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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