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icing wrote:第二周第一天上班已違反本例連續第八天上班,違反勞基法! 就說你連例假日跟休假日都不會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0055954號函釋: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煉獄芭樂 wrote:根據自己做過服務業的經驗來看也可能是店長有問題刻意要搞員工,然後排出了連8天夜班員工向店長反映不成只好硬著頭皮上~但也不是吃素的,就搞了這招來玩 說真的,政府已經給資方大開方便之門了,用雙倍薪換取勞工"例假日"出勤也不肯...
其實,禁止店家24小時營業,一天至少停止營業8小時。全部行業,包含醫療業、航空業、運輸業...一周強迫停止營業1天以做為例假。然後一律按表休假,不得有彈性調班情事,違者重逞業者!!這樣是不是解決所有勞工們的痛苦了啊~大家趕快推動修法唷唷唷~~
單純論七天休一這件事來說,第八天就是不用上班大家都不幫雇主想好啦,我來幫雇主發想一下要怎麼能解開“連12天不違法“的成就首先須修法成為“每週需有一天休假”而不是“每7天需休假1天”如果是用週去計算就能有連12天的方式去解釋不過現行規定是以“天”去計算又不是以“週”去計算,當初法規也是有想到有雇主會以週計算去扭曲原意,所以才會用“天”這樣明確的計算方式結論:店家明顯違法
wow ~老闆亂搞只適用勞基法,員工反制卻被判刑法。這種邏輯通嗎?難怪一堆慣老闆出現!!除非員工有堅守自盜的,或者偷竊了甚麼東西。否則是不會用到刑法的。頂多也就是同樣適用到勞基法,更何況員工也有向店長宣告自己離職。頂多也就是違反勞基法。
rx9904 wrote:就說你連例假日跟休假日都不會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0055954號函釋: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所以老闆都是笨蛋,讓你任意例假日出勤領二倍工資?依你說,所有員工都搶著在自己例假日出勤,領二倍工資,再選自己喜歡的日子休假了!然後又不違反勞基法七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