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年初離職 公司不准放特休

這也不是我堅持就可以成事的,
相關資訊也不是隨便找來的,
這件事小弟曾諮詢過律師(沈以軒),
當時他給我的回覆就是如此,
我是不知道到時候上法院到底法官會挺誰啦,
畢竟我和法律用詞中的"得"很不熟。

蛤蟆油俠 wrote:
就是很單純的,人都...(恕刪)

當然年終不一定要有.
但特休一定要給.但要休.定要批准才行.
這沒甚麼好吵的.
可是如果員工請個特休都難.
那這個公司也不怎麼樣.
整個工作時效都繃緊的.
這叫壓榨勞工.
viklandex wrote:
這也不是我堅持就可以成事的,
相關資訊也不是隨便找來的,
這件事小弟曾諮詢過律師(沈以軒),
當時他給我的回覆就是如此,
我是不知道到時候上法院到底法官會挺誰啦,
畢竟我和法律用詞中的"得"很不熟。

對不起
我不是質疑這位沈律師的專業
而是近年來律師才有選考社勞法
也就是說以往法律系學生並不會在念書時學到勞基法
(就算有也是選修,以前有些大學法律系並沒有勞動法專長教師,但現在因為選考社勞法,所以應該都有了)
再來就是律師一年接到勞基法案子跟其他民刑事/非訴案件比起來
那比例應該是天與地的區別
(不管是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違反勞基法訴願駁回行政訴訟,都只佔律師本業極少百分比)
所以相信我...單就勞基法而言,主管機關一定比律師接觸的更廣更寬看的也更多
畢竟沒有很明確的違法事實,主管機關就不會處分,即便處分有瑕疵,訴願時也會將處分撤銷

然後勞基法是屬於行政法的一種
主管機關在處分這條時,唯一的構成要件是
"這間公司沒有特別休假的制度"
而不是"你有特休但不讓你休"
因為"你有特休不讓你休"的但書還有"沒讓你休也沒折算為工資發放"
滿足上述兩個構成要件才有違法本條的可能

想知道法官會挺誰的話,可以去找行政訴訟有關"特別休假"的判決
搜尋法源裁判書即可...很簡單的




viklandex wrote:
經您建議後,小弟以google...(恕刪)

不要在google了
也不要看一些自稱勞資專家的文章
這樣只會更加誤導你而已

勞動部的函釋意思就是我前面回文說的
「特休日期不可以由雇主指定或安排」
並不是指「特別休假勞工申請雇主一定要準」
如果規定一定要放的話,就不會有後面的但書
MikeTrout wrote:
然後勞基法是屬於行政法的一種...(恕刪)

雇主依據勞基法第40條停止勞工特休時,若不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以及補假一天並於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也是違法的,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勞動基準法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MikeTrout wrote:
不要在google...(恕刪)


這樣的法條搞得我好亂,
為什麼不清清楚楚地寫出來咧,
算了...我還是先以律師的看法為準,畢竟宇恆的客戶很多都挺大型的,
相信他們不會胡亂呼嚨我吧...
而且會濫用特休的人,應該也不會存在太久...
特休是政府給勞工的福利.
一個上軌道的公司.人力不會排的很緊繃.
已防臨時有人請假.
但為防止集體休假.才有所謂的請假要準.
要協調.公司才能正常運作
twu2 wrote:
特休本來就不是勞方要放就能放...(恕刪)


可以請教您法源依據嗎?

你可以不休做到月底
然後公司要把剩餘特休計算工資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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