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klandex wrote:
這也不是我堅持就可以成事的,
相關資訊也不是隨便找來的,
這件事小弟曾諮詢過律師(沈以軒),
當時他給我的回覆就是如此,
我是不知道到時候上法院到底法官會挺誰啦,
畢竟我和法律用詞中的"得"很不熟。
對不起
我不是質疑這位沈律師的專業
而是近年來律師才有選考社勞法
也就是說以往法律系學生並不會在念書時學到勞基法
(就算有也是選修,以前有些大學法律系並沒有勞動法專長教師,但現在因為選考社勞法,所以應該都有了)
再來就是律師一年接到勞基法案子跟其他民刑事/非訴案件比起來
那比例應該是天與地的區別
(不管是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違反勞基法訴願駁回行政訴訟,都只佔律師本業極少百分比)
所以相信我...單就勞基法而言,主管機關一定比律師接觸的更廣更寬看的也更多
畢竟沒有很明確的違法事實,主管機關就不會處分,即便處分有瑕疵,訴願時也會將處分撤銷
然後勞基法是屬於行政法的一種
主管機關在處分這條時,唯一的構成要件是
"這間公司沒有特別休假的制度"
而不是"你有特休但不讓你休"
因為"你有特休不讓你休"的但書還有"沒讓你休也沒折算為工資發放"
滿足上述兩個構成要件才有違法本條的可能
想知道法官會挺誰的話,可以去找行政訴訟有關"特別休假"的判決
搜尋法源裁判書即可...很簡單的
小弟以google搜尋相關案例,
確實在修法以前,雇主有拒絕的權力,
但是在修法後,
我所查到的資訊都是雇主沒有拒絕給假的權力,
不是小弟不相信您,
實在是目前所查到的資訊皆為如此,
如下
【簡文成專欄】問題:勞工行使特別休假排定權,應否敍明請假理由及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而雇主是否具有准駁權?
小弟只是想知道正確無誤的訊息,
避免公司違法。
MikeTrout wrote:
然後勞基法是屬於行政法的一種...(恕刪)
雇主依據勞基法第40條停止勞工特休時,若不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以及補假一天並於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也是違法的,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勞動基準法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