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就是30天預告期,你的責任已經完全盡到,不要再做其他的事情!這種後面來得亂七八糟的契約千萬不要簽下去。簽下去只會為你自己找來麻煩!那些叫你去簽的人,在你簽下這個契約出事的時候,他們是會來幫你負責損害賠償責任嗎!?想清楚!sundandelion wrote:我上月提離職,離職...(恕刪)
sundandelion wrote:還一直說簽個形式而且,不要造成作業上的因擾 任何簽署的文件都有法律效益, 形式個鬼依照勞基法預告離職時間提出即可, 沒放完的特休假, 應該還要折現給你sundandelion wrote:因為前些日子我休假,他用我的工號,發email回覆業務上的相關資料 記得保留休假記錄, 避免被栽贓從現在到離開, 甚至離開後, 公司有人打電話找你, 記得錄音
Rubon 3rd wrote:請問你在講什麼?契...(恕刪) 如果要給別人0分先看懂別人在說甚麼今天大家在說的是簽一份競業條款的合約假如這合約並沒有提到補償條款在法律上,就是一個無效合約又不是說隨便拿一份合約裡面內容隨便寫然後就說這是個形式請簽名下次要評論別人請先看懂別人在說甚麼
就算是無效契約,也不可以隨便簽。因為契約裡面有寫什麼暗藏伏兵的文字,根本搞不清楚。何況將來因為這份契約鬧出來的糾紛,基本上大概都會到法院去。法院有誰呢?原告,被告,法官,書記官, 控方律師,辯方律師, 牽涉到智慧財產權的還有檢察官,萬一到時候拿著這份契約來找這位當事人的麻煩的時候,又要怎麼辦?契約在手,有他的落款,到時候上面這些人就會有解釋空間( 因為這些工作是他們的職責, 把這個人解釋到有罪或者把這個人解釋到沒罪......),這個東西到最後就會變成在法院裡面講來講去,那個是很累的,寧可現在不愉快是個短痛,萬一到時候變成一個長痛就麻煩了。相關的訴訟費用,時間,請律師的錢都是樓主要先付的吧!這本契約你也沒有看過!請注意!再強調一遍!這是一份你沒有看過的契約!而且是出現在這個人要離職的時候,才叫他去簽的!不恰當的時機,做不恰當的事!這份契約保護的是公司,絕對不是保護我們這位樓主!所以「很可能」( 直接講就是有詐)這份契約有詐!一家公司去害職員的事情,我最起碼聽過三回以上!而且這些人我都親眼見,過並且打過交道。所以這家公司已經不可以相信。給你零分很恰當!回到你說的契約有沒有效的問題,法官才有權力判定這一份契約有沒有效!不是你有權力!請不要把自己當成法官。更何況我又要講一句老話,他出了事情是你要幫他去出庭嗎?還是你要義務幫他去跟他的公司交涉?至於你幫不了我,這個絕對是好現象,離我遠一點。會被你幫忙到的人運氣不好。如果你不喜歡一個人的話,你就盡量去幫忙他。jimmy1234530 wrote:如果要給別人0分先...(恕刪)
回一下jimmy1234530,就算是無效契約,還是有上法院的可能性,畢竟無效契約,不是你認定,而是由法官或檢察官認定。為了避免上法院的可能性,為何要簽!建議樓主:1.參考 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 ,https://www.ctsp.gov.tw/files/2a7a274e-a256-45fc-a21a-ef1b8bd68a01.PDF2.聽一下呂秋遠的 News98【九八法律事務所】談「競業禁止條款?有看沒有懂!」 @2015.10.31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8cAThItQno3. 跟公司說,拿回研究,隔天去勞工局問(畢竟我們沒有看到合約寫什麼?)jimmy1234530 wrote:如果要給別人0分先...(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