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備放車上被偷不賠會被告嗎


weichengfu wrote:
工作時設備放車上被偷...(恕刪)

公司設備你攜帶出去原本就必須負起保管之責,若已確認遺失了(報警了也找不回來的那種),公司是有權要求你賠償,其實你老闆讓你只賠一半,已經算是不錯了,若你想用辭職不幹來規避賠償,是有可能被老闆告的喔...請三思!!
認同,今天假如公司資產設備因操作人員/業務職務需要,自行攜出公司,沒有善盡保管責任(例如隨意丟放或任意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被偷了當然要當事人負責阿,公司如果不能追究責任要自己摸摸鼻子認倒楣....那這間公司也可以包一包收起來了(一點制度都沒有),要求賠一半已經算很仁慈了,因為遺失的業務損失/時間損失/薪資損失算誰的?

mark0826 wrote:
你的看法有很大的問題...
所謂的保管責任是什麼?
如果都是公司要負擔,那就不用做什麼借出入管制了
為什麼借器材借設備要做管制表,要簽名甚至押證件
就是要責任釐清,保管人(庫房)有責任搞清楚物品流向,是不是在庫,不在庫的話是在哪裡,誰借走了
如果清點時管制表寫"在庫中",東西卻沒見到,那你保管人就死了,一定就是你去找出來,找不到就是你賠
如果是借出中,那就去找借出人確認,東西呢? 使用中? 用畢未歸還?
(所以才會有人上網去買故障品,很多都是因為要核銷要歸庫,不見了你要賠,但用壞了,有見屍是可以不追究)
稍微有制度的公司都是這樣管理...
你舉開車
你知道很多公務車司機午休,吃飯午睡都是在車上解決嗎??
除非公務車停車可以報帳,很多都是要求你司機自己解決,自己找地方停車休息
為了省停車費,又怕停車被偷,所以午休就都是在車上解決,車不離身
說真的
100萬的公務車,你因公開出去,然後失竊了
公司只要你賠一半,已經算講義氣了...(恕刪)
若完全無責,那有一詞叫監守自盜,也是慣老闆活該嗎?

難怪01上,網友寧可一輩子當爽員工,也不想當慣老闆

riklin wrote:
會....出納保管的錢不見了報案後,出納還是要把錢填回去。不然記過就算了嗎(報案只是證明自己清白的步驟)


重點出納有保管責任

也有相關規定流程

只要沒有照著規定走

就是監守自盜的嫌疑犯



當然要賠囉

規矩就是一切





今天車子由你開走 你就是要盡保管之責任

姑且不說小偷偷走 就算你弄丟都是過失

因為這個設備被偷 導致工程延遲 照合約被扣款 你也可以雙手插口袋說沒器材無法施工

請問這些"因"為你沒有盡保管責任導致讓人有機可趁而造成損失的結"果"?

你老闆沒跟你求償 你就要偷笑了!

為何車子不上鎖 為何貴重器材不隨身攜帶?

就像你付了管理費 但是管理員卻沒進管理和看管之責 你還不是一樣 用手指著人家的鼻子逼著他說

"你要怎樣跟我處理!?"

卻沒有想到 器材設備被偷的那天 "你還在領老闆的薪水!你今天上班他沒付薪水給你嗎?"

如今你卻丟了一句話:那我離職好了,不關我的事!?

好標準的一個不負責任的態度 那就等著收法院的傳票吧!
(最後也是被檢察官逼著當庭和老闆和解 現金拿出來才放你走)

不是要把話講得很難聽 而是這些後面的風險跟因果 你們有沒有考慮進去!?

另外引述網友的話:
已經報警備案 確定是被偷的話 為什麼要叫員工分擔賠償責任 應該要找小偷 求償吧!!
(小偷插口袋 我沒錢 器材我變賣了 5000元 就多關一年吧!鬼島法律真的在保護這些敗類
那試問 老闆自己想辦法 那你這個員工對公司有甚麼貢獻?你的"產值"是甚麼?)

除非能證明員工有疏失
(未負保管之責 過失也算)

另外 要是 設備後來找回來了
(小偷很多都不願意說東西在哪...你忘了你在鬼島過日子嗎?
我還看過小偷說承認我有搶勞力士 但是手錶在逃逸路上不小心掉了!有沒有聽過這樣的鬼話!
最後能怎辦!羈押兩個月又放出來作案第二次 這次是搶當鋪的兩顆勞力士 抓到人坦承有搶
但是說:我不願意交出來 也不願意和"被害人和解"!有沒有聽過這樣的鬼島鬼話!)(受害的店家怎辦?也只能這樣啊!)

你確定公司會退你賠償的費用??
(公司會把那個設備丟給你 請你自己拿去二手變賣!)
(當然你也可以像小偷求償!)

(要回文 得先確定自己想得真的很周到 不要這樣天真 卻誤導了樓主!
社會事很黑暗 記得懂得保護自己 防範宵小 警察幫你真的有限 抓到賊了 你們去法院處理!)
(又是一樁 花錢買經驗的真實案例 !)

weichengfu wrote:

工作時設備放車上被偷,報案後,回公司,老闆說...(恕刪)


不知道車子是否上鎖?

法律問題還是去問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打電話去問(印象中是免費)

法律扶助基金會

RMAN wrote:
若完全無責,那有一詞叫監守自盜,也是慣老闆活該嗎?..(恕刪)


我也可以回你,老闆如果找人去偷竊呢?要整你呢?員工活該嗎?
我是老闆我賺翻了

拿著備用鑰匙找人去偷
員工要給我一半
贓物銷贓在賺一筆

削海了
向公司借用設備,依民法第468條使用借貸的規定:「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借用人毋須對第三人(竊賊)的不法行為負責,所以將設備放車上,車門有上鎖,本身就已經盡了注意義務,是沒有過失。請報警失竊,留三聯單作為證據。
本件應由老闆依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對竊賊求償~

當然,公司老闆會想叫員工賠
因為找不到小偷,就算找到了,小偷也沒錢賠,所以要找跑不掉的員工來賠
別被老闆凹了~
這裡的話信三分之一就好
weichengfu wrote:
工作時設備放車上被...(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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