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超商員工自動離職在PTT的討論


jiunyiu wrote:
以後硬性規定每七休一,到時想努力上班不休掙錢的人(恕刪)


社會上很多打工,你是不會自己去爭取另開戰線膩?說這個真搞笑。
rx9904 wrote:
你是不是忘了你的好基友說了甚麼?
你們這"群"說詞反覆~ 先把口供套好吧


奇怪,支持用法也不對,說不要用法也不對...那到底是,你能不能翻譯翻譯?

另外,小弟跟那位版友素不相識,怎麼稱基友?

對了,你還沒回答說,跟你在01上對話的是什麼捏??

muicing wrote:
第一周安排第一天休,第二周有私事想安排第四天休


又不是只僱用一人?上個月排班前先說,或臨時協商調班啊!

規矩是死的,人是活的。請不要拿這種個體案例,來反對普遍權益。

muicing wrote:
所以老闆都是笨蛋,讓你任意例假日出勤領二倍工資?
依你說,所有員工都搶著在自己例假日出勤,領二倍工資,再選自己喜歡的日子休假了!
然後又不違反勞基法七休一!


所以員工是白痴? 讓你任意排班沒有例假? (勞工安排例假日,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

依你說,所有員工連續上班不休假是為了賺基本薪資??

然後老闆不讓人放假也不讓人多賺不違反勞基法?




這案子雇主可能違反勞基法第有關工時的規定,員工應可逕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而中止勞動契約。本件雖然該員工雖有通知警察,但警察應無義務吧!如果警察沒顧店而使店內貨品被搬走,那該名員工算不算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呢?對店內損失需不需負責呢?
從該新聞推測該名員工應有到班且完成交班手續,試想如果想中止勞動契約,當下應不到班才是,讓雇主得知而有調派人手之時間,而不是交班完後在深夜才中止勞動契約,通知警察後逕行離去。通常超商大夜應僅有1人上班,這樣做是否有違誠信原則呢?
這個可以好好想想才是。。。

rx9904 wrote:
勞工安排例假日,原...(恕刪)


所以它解釋說是原則上…不要只挑想要的看。

miamivice wrote:
所以它解釋說是原則上…不要只挑想要的看。


那例外條件是甚麼??是不是要員工同意?

那請問甚麼情況下員工會心甘情願的接受?

是威逼?

還是利誘?

又,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更別說,
例假日經更動後,如連續工作逾七日以上時,對於從事具有危險性工作之勞工,雇主須考慮其體能之適應及安全。

大夜班一個人顧店,不小心遇到發酒瘋或搶劫的....




不少都說老闆違反勞基法, 爽
其實不見得喔, 如果已經有同意變形工時的會議紀錄
這個員工可是擅離職守, 公司可以反過來求償的(不確定他們適用各分店都需要還是總公司有記錄就是了,畢竟是加盟的)

什麼叫做變形工時?
就是為了企業可以彈性運用人力, 所以把上班的時間挪動調整

例如1, 一周40小時, 我要求員工周一到周四上10小時,周五六日休, 合法的, 但是挪動的時間單日不得大於2小時

例如2, 一周至少要有一天的例假(這是大多數人的認知); 但是變形工時可以挪成每14天有2天的例假即不違法, 當然總工時還是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要執行變形工時, 條件是有經過工會或是勞資會議的同意, 且班表要提早出來不得臨時變更
但是記得這跟你同不同意無關
甚至是你進公司以前, 前輩們做成的決議, 就算前輩已經離職了, 決議仍然對你有約束力!!!

﹝4週內變形工時適用行業﹞

環境衛生及汙染防治服務業、加油站業、銀行業、信託投資業、資訊服務業、
 
==> here 綜合商品零售業、
 
醫療保健服務業、保全業、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法律服務業、信用合作社業、觀光旅館業、證劵業、一般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公務機關、電影片映演業、建築經理業、國際貿易業、期貨業、保險業、會計服務業、存款保險業、社會福利服務業、管理顧問業、票劵金融業、餐飲業、娛樂業、國防事業、信用卡處理業、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一般旅館業、理髮及美容業、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大專院校、影片及錄影節目帶租賃業、社會教育事業、市場及展示管理業、鐘錶、眼鏡零售業。

﹝4週內變形工時分配方式﹞

1.四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勞基法第30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之限制。

2.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3.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勞基法第36條之限制。<==here



當初班表出來時, 看到要連上, 有沒有反應呢?
如果有表達自己意見, 顧主還是無視, 如果他進公司不到三個月, 其實很簡單阿
****
勞工終止契約時,應依勞基法15條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
1.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於十日前預告。
2.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應於二十日前預告。
3.工作三年以上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所以工作未滿三個月不需作離職預告!!!

在此所謂的""不需作離職預告""的意思不是說~~你就不用作離職宣告,而是離職預告不需提早十日前提出...
簡單一點說你可於今天上班提出~~明天要離職的預告,既合乎勞基法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勞工欲終止契約時,只要履行預告期間義務,即可逕行離職,不需具何理由,亦不須經雇主同意。
***
可以說今天講明天走, 讓雇主自己去煩惱人力

所以要先搞清楚雇主是否之前已經有開勞資會議並決議同意變形工時, 如果有, 乖乖摸摸鼻子回去上班吧
如果沒有!!!才可以這樣玩

不過這個人應該就是故意要搞這家店啦

jiunyiu wrote:
別別別!這個超市是...(恕刪)



真的努力要賺 有很多方法7天休一天一個月也才4天

這邊說的是其他人的權益

有些人想休 但是不敢說 說了怕就被炒魷魚
既然慣老闆這樣可惡,這些低薪的人何不組個 "拒絕慣老闆聯盟",
寧可在家啃老,或是在街上要飯,也千萬別替慣老闆打工.

就讓全國的慣老闆全都找不到勞工,因此倒店,整垮全國的慣老闆,
這些精通勞基法的低薪勞工就可以出頭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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