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年初離職 公司不准放特休


MikeTrout wrote:
前面已經解釋過了不...(恕刪)


請你拿出判決來說,勞工要放特休雇主可以無故不准的案例
特休假是每年年初就依據勞基法規定要事先排定,如果經勞資雙方協議後排定,但等到快到特休日時應公司確實有需要且也"經雙方協議後"則可調移。
你跟我說哪一間公司老闆可以說不放就不放的,跟我說我打電話勞檢,如果勞工局敢說老闆不給假是合乎規定,我請他出公文函。

已經一堆判決可以查詢,我是還沒查到過"放特休應經雇主同意始可准予假",麻煩你找給我看,謝謝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法官:李素靖、吳森豐、田玉芬)
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係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雇主如違反該規定者,勞動基準法第79條亦有處罰之規定。足見特別休假是強制規定,為勞工之權利,用以獎勵勞工並使其能調劑身心等之用。是當勞工向雇主提出指定日期請求特別休假時,原則上雇主應當尊重並依勞工所需求之日期給與。但由於勞工與雇主間具有組織上之從屬性,勞工與同僚間亦處於分工合作之協力關係,因此勞工在行使特別休假權時,亦應本著誠信原則不得有妨害企業正常營運之作為。又勞動基準法並未明文規定勞工行使特別休假權利時,雇主有准駁之權利,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 款「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之規定,其意當在於勞工提出特別休假期日時,勞資雙方針對是否有妨礙企業正常營運狀況為適法之調整。非謂雇主無須合理理由即可拒絕勞工特別休假期日。因此所謂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之意,應隱含著勞工擬休特別休假時,應事先在合理期間告知雇主,使雇主得容易調度支援人力。於此意義下,雇主得在工作規則中要求勞工於合理期日前提出特別休假之申請。

要一堆判例我可以再找給你,法律就已經規定一定要給且為強制,只是要雙方協商排定。如果樓主自己不敢伸張或是申訴,那我也沒話說。我常申請勞檢,我排定假期如果老闆到假前一天敢取消且不經我同意,我二話不說一定是申請勞檢。要當員工也要懂得自身權益,要當老闆就不要違背法律後怕勞工申訴。
再補充,總之特休假只要排定且公司也確定,留下排假表和相關證明。如果放假當天老闆不經你同意直接要你上班且無法舉證確實有必要之因素,就是給他勞檢了,我保證穩贏。
我都已事先排定,除非天災人禍或是重大因素,公司不自己先安排好人力,不是勞工該負責的。
看看大公司,誰敢亂改已排好特休,人力一定都是先安排排定好,但小公司或是餐廳就會常有這種問題。那就看個人要挺公司還是挺自己,視狀況自己拿捏。

柒乘伍 wrote:
小弟在一間保全公司...(恕刪)


你講的太早囉!可見你不了解公司?

柒乘伍 wrote:
小弟在一間保全公司...(恕刪)


我的建議是,要把"公司不經你同意任意安排特休假且又不給假"這證明收集齊全,只要收集齊全保證可以告倒對方。法律是已經硬性要給假,公司確實是有給。
但他有沒有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款「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之規定執行,那就是你要去想辦法收集完善資料,要告還是要自己做好一點功課。
看你的保全公司是大間那種
還是小小間 被查完就換名字的那種
大間的就走非正常管道 找個立委議員選民服務一下,打電話關心一下
小間的就放棄了吧!!被查被罰就換名字給你看!!

MikeTrout wrote:
但書都略過沒看到?...(恕刪)

協商跟核准差很大,
我家就有個勞動部官員.....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autumnshu wrote:
請你拿出判決來說,勞工要放特休雇主可以無故不准的案例
特休假是每年年初就依據勞基法規定要事先排定,如果經勞資雙方協議後排定,但等到快到特休日時應公司確實有需要且也"經雙方協議後"則可調移。
你跟我說哪一間公司老闆可以說不放就不放的,跟我說我打電話勞檢,如果勞工局敢說老闆不給假是合乎規定,我請他出公文函。。我常申請勞檢,我排定假期如果老闆到假前一天敢取消且不經我同意,我二話不說一定是申請勞檢。要當員工也要懂得自身權益,要當老闆就不要違背法律後怕勞工申訴。

法律已有明文規定的...請問你是要什麼公文阿?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2條但書
我上面重復過好幾次了

但我又看到後文末這句
我想你完全誤會法條意思

我這邊指的是員工"申請"時,雇主可以依實際狀況同意或拒絕
例如評估請假當天人數、產線狀況等
而不是等"已經同意",之後才跟你說臨時有事情所以取消特休
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你卻混為一談

建議你把我在這棟樓中所有回文全部看一遍
相信有一天你會看懂

另外你拿的判決是民事訴訟判決
我要請你找的是行政訴訟判決
這又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東西

勞動基準法有關特別休假的規定
在106年1月1日前(也就是俗稱的舊法)
可分為可歸責或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這也有勞動部函釋)
也因為勞工常需要到法院訴訟,並舉證沒放特休是可歸責於雇主的事由
影響勞工權益過鉅,前次修法才會修改相關規定
並加入但書以及需折算工資的規定

同時你也可以打個每一個縣市的勞工主管機關
問1.公司沒讓我放特休
跟2.公司沒讓我放特休,也沒有將特休天數折算為工資發放
這兩者哪一個違法...

e36coupe wrote:
雇主依據勞基法第40條停止勞工特休時,若不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以及補假一天並於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也是違法的,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這又是明顯誤解法條
第40條停止假期指的是"我本來在放假中,因公司發生緊急事變,而需要立即停止我的休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所以你看這是要經主管機關核備的,也就是說你要有足夠的理由,主管機關才會准許
而不是只要核備而已,例如產線趕工而核備第40條是絕對不會通過

但我們指的特休是,在我申請時,公司有准假與否的權利
甚至員工人數達30人以上,那就要看工作規則中的請假規則如何訂定
例如有的公司會這樣列:

請特休一日(內)者,需於前2天申請,並經直屬主管同意
請特休二日(內)者,需於前3天申請,並經部門經理同意
請特休三日(內)者,需於前5天申請,並經副總經理同意
請特休四日以上者,需於前7天申請,並經總經理同意

這樣的話,如果違反,公司一樣會列為曠職

viklandex wrote:
這樣的法條搞得我好亂,
為什麼不清清楚楚地寫出來咧,
算了...我還是先以律師的看法為準,畢竟宇恆的客戶很多都挺大型的,
相信他們不會胡亂呼嚨我吧...
而且會濫用特休的人,應該也不會存在太久..

如果你是雇主
我會跟你說,要用最大最寬的標準來對待勞工
因為勞基法只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所以我都希望雇主能優於勞基法
而不是只"遵守"勞基法
只遵守勞基法的公司不會經營長久

但如果你是勞工
我會跟你說,請特休是你的權利,但雇主拒絕也是他的權利
人在這世上沒有什麼,就是兩個,權利以及義務
上班是你的義務,相對公司就有付你薪水的義務
你上班有權利請假(事假、特休),公司當然有權利拒絕

前面有人回得很好
勞資就是要不斷協調
不是一定要聽誰的
或是老闆怎樣我一定要申訴你
或是員工怎樣我一定要開除你
好好跟公司/勞工溝通
主張以及維護你的權益

MikeTrout wrote:
這又是明顯誤解法條...(恕刪)


你解釋你的,但我卻看不出你提出有關判決書。我自認非法官,我只能藉由判決來補足我的論點,但我是依法律和辦事細則下去闡述。
我說的都是依據法條去解釋,你大可不認法條規定,這也是個人意願問題,只是判決就看法官來判。
樓主已說,公司未依規定來給特休,光是這點我就可以踩穩,樓主很穩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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