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eTrout wrote:
前面已經解釋過了不...(恕刪)
請你拿出判決來說,勞工要放特休雇主可以無故不准的案例
特休假是每年年初就依據勞基法規定要事先排定,如果經勞資雙方協議後排定,但等到快到特休日時應公司確實有需要且也"經雙方協議後"則可調移。
你跟我說哪一間公司老闆可以說不放就不放的,跟我說我打電話勞檢,如果勞工局敢說老闆不給假是合乎規定,我請他出公文函。
已經一堆判決可以查詢,我是還沒查到過"放特休應經雇主同意始可准予假",麻煩你找給我看,謝謝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法官:李素靖、吳森豐、田玉芬)
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係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雇主如違反該規定者,勞動基準法第79條亦有處罰之規定。足見特別休假是強制規定,為勞工之權利,用以獎勵勞工並使其能調劑身心等之用。是當勞工向雇主提出指定日期請求特別休假時,原則上雇主應當尊重並依勞工所需求之日期給與。但由於勞工與雇主間具有組織上之從屬性,勞工與同僚間亦處於分工合作之協力關係,因此勞工在行使特別休假權時,亦應本著誠信原則不得有妨害企業正常營運之作為。又勞動基準法並未明文規定勞工行使特別休假權利時,雇主有准駁之權利,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 款「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之規定,其意當在於勞工提出特別休假期日時,勞資雙方針對是否有妨礙企業正常營運狀況為適法之調整。非謂雇主無須合理理由即可拒絕勞工特別休假期日。因此所謂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之意,應隱含著勞工擬休特別休假時,應事先在合理期間告知雇主,使雇主得容易調度支援人力。於此意義下,雇主得在工作規則中要求勞工於合理期日前提出特別休假之申請。
要一堆判例我可以再找給你,法律就已經規定一定要給且為強制,只是要雙方協商排定。如果樓主自己不敢伸張或是申訴,那我也沒話說。我常申請勞檢,我排定假期如果老闆到假前一天敢取消且不經我同意,我二話不說一定是申請勞檢。要當員工也要懂得自身權益,要當老闆就不要違背法律後怕勞工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