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anwang59 wrote:
這是一篇網路上在傳...
民國93年1月1日(阿扁政府) 訂頒的【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政務官任滿二年、立法委員滿8年、地方選出來的首長滿8年:所有退職金,全部可以領18趴……..
(恕刪)
這篇的內容是有問題的.
或者, 有人能提出人名並證明他原本非軍公教人員,但是擔任政務官/立委(不包含首長, 下面會敘述)..退職後可以用這個條例領18%的?
完整【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在這 :
http://www.mocs.gov.tw/exhibits/invite_detail.aspx?Node=548&Page=2575&Index=3
第 三 條 政務人員退職時,給與離職儲金;在職死亡者,離職儲金由其遺族請領。
前項人員非由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者,除符合因公傷病退職或死亡撫卹外,不適用之。
至於首長, 則是應該要引用這個條例 : 【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http://www.mocs.gov.tw/exhibits/invite_detail.aspx?Node=548&Page=2584&Index=3
這個條例舉幾個重點, 有興趣的再去看完整條例吧.(民國77年後就沒再修正了)
第 一 條 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之給與,依本辦法行之。
第 四 條 退職酬勞金,應由各最後服務機關專列經費支給之,以退職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每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不滿半年以半年計,但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第 七 條 已領退職酬勞金之人員,再任有給之公職人員時,已領之退職酬勞金,無庸繳回,其退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或退職時,不予併計。
第 九 條 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任期屆滿,請領退職酬勞金,如其任公職合計滿二十五年以上或滿六十歲任公職滿五年以上者,得比照一般退休公務人員辦理優惠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