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單已送出,但公司要求加簽一份申告書

slance0068 wrote:
大大~~當前公司拿...(恕刪)


因為這是民事庭
所以你可以選擇不出庭
若依法屬於是無效合約
法官會直接判原告敗訴

前提是
這是一張競業合約
內容不符合勞基法規定
太多樓都有點歪樓,想成隨便內容的合約


競業條款是105年年底才修法
至今還不到一年半
其實還有很多人存在舊有的思維
在修法之前
的確這合約是按合約內容
但修法後
要能夠成立競業的條件就有約束了

再者
在職時受到限制的是簽定的工作合約
離職後受到的是競業合約
有些人入職時不一定屬於競業條款規範的內容
但離職時就不一定
公司如果一定要你簽,而你不簽
是有機會走法律程序讓競業合約生效
不過前提是
職位真的有重要到那種地步
而且又擺明要公司打壞關係

sundandelion wrote:
自離職2年內不得在職務間所獲得技術..等,受僱相關產業,如違反發款..(恕刪)


競業條款是要給一定的報酬的,不給錢可以不用簽.
競業禁止條款如果業者沒有支付原薪資的6成補償金,這競業禁止一點效力都沒有

peggydoggy wrote:
正常人年薪七、八十萬


看到這句我愣了一下

還是我誤會了什麼?

第一先生 wrote:
看到這句我愣了一下

還是我誤會了什麼?

正常人->一般人。這樣比較沒問題,有時候我手寫我口,很順的過去就沒想太多。

還有不用私訊給我。
這是變相競業禁止

如果原雇主沒提出相當的金錢作為補償,那大可不必鳥他. 因為他告你,他也會輸~
我是離職後快半年後被要求回來簽....

有誇張吧...


sundandelion wrote:
離職書送出去了公司...(恕刪)


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其中便規範員工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內,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並應約定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未約定補償措施者,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簽阿!記得附註賠償金額不然金額有得盧,他願意賠償你競業條款才能成立!這兩年可以好好休息做自己想做的事,上班也好休息也好,通常都不願意補償你啦,台灣資方老是愛賣弄法條跟不合理的勞動契約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