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如何認定是否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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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這個標題 有位律師的見解
比較模糊的情形,大致上是利用公司資源完成的創作,以及公司商請在所擔任職務以外,利用員工個人特殊技藝完成的創作。例如:軟體公司員工參與開放原始碼運動,在下班後利用在公司習得的知識、經驗或接觸的文件,從事類似(但獨立)的軟體撰寫的成果;公司商請書法寫得非常好的同事,寫幾幅春聯送給來訪的客戶當作禮物等。
律師都說模糊了...
我真的不知道為啥版上的人講的信誓旦旦說一定輸
好啦...版主還是請律師付資訊費好了
不然一堆鍵盤智權專家都跟律師的意見不一樣
幾種狀況 智財權算誰的?
一、職位是門口小妹
工作內容就是開門
但天資聰敏
光聽人家閒聊
回家就寫跟公司業務相關的程式
(因為公司無法舉証使用公司設備做測試,所以這樣說)
智財權是誰的?
二、職位就是程式設計師
公司的營業項目就是開發各種程式來賣
在下班時間寫了一個程式
如果公司沒有配NB
智財權是誰的?
如果公司有配NB
智財權是誰的?
公司需要舉証該員所販賣的程式就是公司指派給他的任務嗎?
還是因為其程式設計師的身份
所以不用經過舉証
只要是該員的程式作品
皆自動屬於公司資產?
看上面所訴之意
好像是無論員工其職務職位為何
其所產出之作品
只要跟公司營業項目相關
就自動屬於公司資產
那是不是建議程式設計師
就不該再寫程式
或者不要想靠寫程式賺錢
就算是下班兼差接程式
被開除事小
智財權還是算公司的
是嗎?
686crisis wrote:
利用公司資源產生的資...(恕刪)
時間,金錢, 設備, 環境, 人力, 材料
下班 自已 前公司 家和前公司 自已 自已和前公司
很清楚完全沒用到現在公司的資源
公司這個要求算蠻不合理的
律師的見解是
由前述新聞報導的案件,我們可以了解判斷是否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關鍵點應該是在於該等創作著作的行為,是否屬於員工的工作項目,即是否是受公司指示所完成的創作,如果員工不樂意就可以不做,而未違反勞動契約的情形,即令與公司營業項目有關(例如:歌手出道前在唱片公司打工),但仍應認定為非職務上完成的著作。
這個程式有沒有完成並不影響他目前勞動契約...
所以公司大概沒機會主張公司的權利
TopYoung wrote:
用律師的見解和實務上來說(賴文智律師)
由前述新聞報導的案件,我們可以瞭解判斷是否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關鍵點應該是在於該等創作著作的行為,是否屬於員工的工作項目,即是否是受公司指示所完成的創作,如果員工不樂意就可以不做,而未違反勞動契約的情形,即令與公司營業項目有關(例如:歌手出道前在唱片公司打工),但仍應認定為非職務上完成的著作。
所以你把各種狀況套進去 哪個是必須完成的工作才算是職務上著作
並不是跟公司業務有關係就算是公司的權利
不要聽前面樓層鍵盤智權專家亂說....
對啊
我也覺得奇怪
職務內容不是考量的重點嗎?
就如同大大所舉的例子
唱片行請了一個清潔工
他在大家下班後
清潔了公司的鋼琴
但因大家都不在公司
所以他用公司的鋼琴創作了一首歌
放上APP STORE賣
公司只要能舉証
他使用公司的鋼琴創作
那該作品是否就屬於公司資產
我只是疑問 不確定
道德上我當然覺得智財權屬於該清潔工
頂多請該清潔工付鋼琴使用費
但因為台灣法律本來就是保障企業
是否有不一樣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