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我想請問各位一個問題
以下敘述有點長...目的是希望可以說明清楚
還請見諒~
小弟目前在一個設備商擔任工程師的工作
職位上 主要的工作在勞動契約中是產品的教育訓練與工程技術支援
由於對程式開發有興趣
所以利用下班、假日的時間
自行開發了android手機上的APP
而這軟體主要的功能就是可以跟我們家賣的設備整合使用
說明白一點 就是利用智慧型手機當作UI來控制我們的設備
像這樣功能的軟體
其實我們美國那邊已經有寫出功能且完整的軟體可以使用
只是由於價格太高 在台灣市場上很難接受(且競爭對手的同類型軟體卻很便宜)
所以我自行開發了比較簡易的版本
希望可以能有一點市場
當然對我來說 寫程式雖說是興趣
但 為了幾行的程式
假日就坐在電腦前想破頭一天
或者 卡關解不出來
睡覺都會夢到被code追殺
想要因此賺一點點錢
我想應該是不為過
畢竟 我也要吃飯 以後我也不想去賣雞排
而且 我一直很想有一樣東西是自己所創造出來的
然後 給大家用
這樣好像很有成就感!
以上是我當初在寫這軟體的初衷
但我寫出來一部分後(70%)
公司知道我有開發這樣的東西
希望我能再接著開發iOS版
而且希望我在一段時間內就完成
聽到時我還有點高興
想說該不會可以派上用場了~
可是後來想一想
好像公司覺得這軟體算內部資產的角度
希望我儘快完成
可是站在我的角度想
我是利用我下班的時間做
軟體的所有權應該是我的壓
而且 我對iOS的開發完全沒有經驗
原本我想說 如果android開發出來真的有市場
我想找會iOS的人來幫我做這一段
但我的長官說 他不希望是這樣
希望我能完成 或是跟同事一起完成
我想來想去 覺得好奇怪
很怕自己寫的東西 到時所有權不是自己的
但我一時也不知道要怎麼跟公司好好的 婉轉的說明我自己的想法
不知道各位能否給我一點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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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的回應
小弟在31樓有更新的內容
以下一併貼上 方便各位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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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感謝各位大大給我的意見
老實說 看到這裡
已經覺得不管軟體的所有權是不是我的
都已經不是我寫這軟體的初衷
我還有些要補充的
希望可以稍微扳回一城
其實我晚上還有在我以前的公司兼差
而我晚上的公司 跟我白天的公司是有合作關係
但是是不同公司
我白天是在原廠 晚上兼差是在賣原廠設備的經銷商
當然 我兼職的事情
我白天公司的老闆是知道的
因為當初我想多賺一點錢
有坦白跟我老闆提說我想晚上再去兼職
而寫這套軟體的時候
前面有大大提到 我總會使用設備進行測試
我寫的時候 其實我也是利用晚上公司的設備
進行軟體的測試
如果說我軟體的撰寫上
有使用到白天公司的資源
那只能說 因為我在這兒上班
對於自己賣的設備 當然會有相關的專業知識
我才能有辦法寫出這樣的APP
除了這個 我想我還是花自己的時間來做出這套軟體
要用設備進行測試 也是利用晚上公司的資源
另外 公司一開始也沒有叫我從事開發工作
我都快寫好了 才發生這樣的狀況
這樣好像我努力了這麼久 原來都不是我自己的東西
這也是我比較不平衡的點
所以 如果我的情形是這樣的話
所有權還是屬於我白天的公司嗎?
另外再補充一點:
而且我這軟體其實有兩個部分
一邊是手機端 它負責UI呈現跟主機溝通 是免費軟體
一邊是主機端 它用來接收UI的命令跟主機講要做些甚麼事情
這部分是一個模組 裡面所有的通訊的protocol都是我自訂的
所以我收費也是在這一個部分
我要說明這一點是因為
主機端的程式 都是我自己寫的
這部分應該沒有原廠專利部分的問題
因為我只是利用我們公司的程式語言與編譯器
寫一個模組出來 與我免費的UI程式通訊
而公司現在又叫我開發的是iOS UI端的程式
這部分的軟體所有權 我本來就沒有打算要
我要的是模組端的軟體所有權
請問如果情況是這樣的話
有轉圜的空間嗎?
但您後面提到公司知道後要你開發iOS版本,如果你沒有跟公司簽著作權的歸屬合約,那公司就擁有著作財產權.
以下截錄智慧財產局的兩個例子:
舉例來說,張三於先進軟體公司擔任程式設計師,負責ERP軟體的專案,忙的時候,也會把ERP軟體撰寫的工作帶回家做,平常張三的休閒活動是登山與攝影,常常在假日爬山時拍了很多台灣高山之美的照片給同事分享。若張三和公司並沒有特別有著作權的歸屬簽約,則其所負責的ERP軟體專案,因為是屬於公司指示從事的創作,即使是帶回家做,還是屬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是屬於公司的,但著作人是張三。因此,公司必須在ERP的軟體中適當表明張三為作者(姓名表示權);但是,張三所拍攝的高山照片,並不是公司指示或職務上的創作,因此,張三是著作人,著作權也屬於張三,即使公司希望拿張三的照片來發行月曆,還是需要另行取得張三的授權。
舉例來說,李四接受快樂科技公司的委託(這裡的委託是指委外的開發、研究、專案等所產出的創作成果),建置ERP的系統,只有單純以訂單訂購ERP系統建置服務,沒有另外有契約的約定。此時,李四接受委託完成的ERP系統,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都是屬於李四,快樂科技公司只是依法可以利用ERP系統。如果快樂科技公司要把這個ERP系統提供給其他合作公司安裝、使用,可不可以?答案是不可以,因為快樂科技公司只是單純依法可以利用ERP系統的被授權人,法律並沒有規定可以再授權給其他人使用,因此,通常在委外專案的時候,都會想辦法約定清楚有關著作權的歸屬與利用。若是以公司型態受委託從事創作時,因為公司本身並不會從事創作,必須是由員工進行創作,此時,著作權歸屬的約定,就僅能先由公司與員工約定職務創作的著作權屬於公司所有,公司再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出資的公司,並同意不對出資的公司行使著作人格權的方式處理,不能直接約定員工的創作屬於出資人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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