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anyou wrote:想跟公司對抗前提要...(恕刪) 這都是小對抗而已勞方顯然還有足夠的空間可以被壓榨這還沒到底限拉現在頂多打打嘴砲而已誰敢抗議所以資方心中還是老神在在的要等到有員工受不了自殺或是殺主管還是殺同事這樣才是勉強算被壓榨到底看看這天會不會到來吧
MyH0ME wrote:也不是法律的問題, 基本上這些公司都很在乎名聲, 他們也不會直接踩紅線, 所以你在法律上抓不到他們小辮子....(恕刪) 不是法律問題???-----------------------------------------------------------------------------------------依據勞基法第30條規定, 勞工正常之工作時間, 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30條之1規定, 只要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現為勞動部)指定之行業, 且經工會同意,雇主可將2週內的2日正常工時分配於他日, 但分配時數每日仍不得超過2小時,且每週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30條之2規定, 同樣在勞動部指定的行業中, 經工會同意雇主可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一樣不得超過8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第32條中規定, 除非經工會同意, 否則雇主不得延長工時. 即便延長, 每日的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也不得超過12小時, 延長的工時1個月內不得超過46小時第36條規定, 勞工每7天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至於其他特殊節慶,依第37條規定,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勞工均應"休假"------------------------------------------------------------------------------------------按另一樓GG助工與本樓PE所描述, 請問沒有違法嗎??? 噢~ 如果有人想提責任制的話, 依據勞基法第84條之1中可排除上述工時規定,所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名單中根本就"完全沒有"包含前述科技業與零售服務業相關從業人員,另外如果HR在一開始有拿什麼勞動契約書給你簽的話, 是不是100%就被公司陰了?1. 若工作內容"非上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 則非屬責任制人員2. 若約定書內容"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 則不能成立, 一樣非屬責任制人員3. 約定書面"未送主管機關核備", 一樣無效, 非屬責任制人員很明顯責任制這個名稱已經被雇主們給嚴重濫用了, 明明不是所核定公告的人員,給你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就已經違法啦! 甚至有些公司為規避查核還有打A、B卡這種事,其實員工要蒐證申訴檢舉並不難, 現在這個時代早就人手一兩機非常容易,但針對雇主超過工時沒有付加班費的罰則, 依據勞基法第79條雇主才只需要裁罰2 ~ 30萬元,具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就算被罰多次可能也不痛不癢, 多是員工隱忍或看在獎金的份上摸摸鼻子,而且該員工也會畏懼被相近行業其他雇主聯合封殺, 造成舉證的不積極與困難反正, 這一切的根源都是法律跟執行層面的問題啦
我發現其實在台灣很多勞資的問題、慣老闆的問題不全是在於這些企業或老闆身上,當然他們有問題,但這些勞工也有問題!!怎麼說呢!?像這樣的文章出來,很多人總是會以「外面的工作不見得好」,「你已經比很多人幸福」,「都這麼好了你還挑」,說真的,大家都是有理智能夠思考的人,從文章可以看出發文者本身對於工作的態度並非所謂的過爽爽還在閒,如果真正按時上下班打卡,加班有加班費,請假或休假規範正常,請問為何要刻意打出這種文章呢!?很多人要的只是希望一個公平且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情形下好好的上班,薪水增長倒是其次,願意加班的人按照勞基法何時該加班就如何算,即使必須得加班也得按照法規走,不要公司給模稜兩可的灰色地帶,就是因為與公司規定的不符,又或者與勞基法不符,這本來就已經違反條約了,在這種情況下回文者卻秉持著你不該這麼抱怨的想法,那何必要怨台灣職場環境,怨台灣一堆慣老闆!?這根本就是助紂為虐,環境是需要大家一起改變的,若你是那個回文認為發文者身在福中不知福的人,那記得即使你遇到不公平的公司或是慣老闆,那也是你自己自願所衍生出來的職場環境。
我以前還在業界的時候就是專門搞鍍膜的所以看到那篇真的超有感的台積電8小時PM算有人性了我遇過4小時急行軍,腔體降溫沒結束就直接開腔打開滿滿的臭氧直接噴出來,直接聞到差點沒暈倒然後靶材直接在線上打磨而不是拆換入庫...有鉻靶、矽靶、氧化銦等等,都是超毒的重金屬微粒,只丟給你的N95口罩擋沒有在這個業界做過,真的不能體會有多辛酸有人說不爽不要做....沒錯,哥我就是到後來就是不爽不要做直接離職了回家接家業,跨行做其他的能夠學得起這些,要再讀其他的又不是做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