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七個月前,我開了一間店(仍在營業中)
在開幕前找到了一位合夥人
開店成本將近 100 萬,他出資 1/5(20萬)
七個月來,這間店都每個月都有些許盈收,沒有虧錢
盈餘每月都有按比例發分紅
後來和合夥人因理念不和,他要拆夥離開了
我的店還是有要繼續營業
他要求退還八成的投資金額(分兩期總共退16萬)
我認為,開店一些不動產(像是電視、電腦、裝潢、桌俱等)
他也應該要承擔些成本,畢竟我們是一起開店的
所以我請他吸收 1/5 成本,算起來大約9萬
我說要退他11萬,但他覺得不合理
11/30 更新:後來協調改成退他14萬
請問有拆夥經驗的大大們,看法如何?
ps. 我們當初簽的合夥合約書沒寫得很細
只有寫到共同經營項目及紅利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