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以約聘方式雇用員工,是違法的嗎?

想請問一些懂法律的高人,最近公司接到一個案子,需要短期內增加一些人力,
因此打算以一年為期,聘用數名定期員工。

目前計劃是約聘人員比照一般員工福利,面試時即告知任用條件為一年期,一年
後就會資遣,資遣條件優於勞基法規定。但是同仁向台北市勞工局詢問相關資訊
時,勞工局人員卻表示這樣雇用員工的方式是違法的。

而公司同仁商議後,不願以隱瞞任用期間僅有一年的事實,來招募新員工。所以
在傷腦筋應如何解套?

請問一下各位大哥,這樣聘用員工真的違法嗎?還是勞工局的人對我們的描述有
誤解?因為我自己查勞基法第二章第九條時,裏面明白表示勞動契約可以有定期,
短期... 等等。但本人不是法律專業,不曉得是否為解讀錯誤。

如果招募定期員工真的違法,我們又想要在任用前告知面試者這項工作為一年期,
應該要怎麼作比較恰當?謝謝!

PS. 我們的工作性質為資訊業,需聘用人員為程式設計師(or 助理)

bernie_w39 wrote:
想請問一些懂法律的高...(恕刪)


用過就丟的拋棄式, 有個東西叫外包.
bernie_w39 wrote:
想請問一些懂法律的高...(恕刪)

跟派遣公司買人力就可以了,我以前當過這種賣出去的人力
喵~~ 滑鼠不能當飯吃,但可以混飯吃

dip987 wrote:
用過就丟的拋棄式, ...(恕刪)



sryang wrote:
跟派遣公司買人力就可...(恕刪)


感謝兩位的回答,但是我沒有描述清楚。這個專案的合約中,要求公司人數必需到達指定人數。
而公司目前人數距離合約中指定的專案執行人數尚欠幾個,為了滿足專案要求條件,所以需於
專案執行期間,增加一些人數,而非人力。

公司內部執行此專案的人力已經足夠,但是礙於合約要求需增加人數。為了減化執行難度,
外包應該不是選項,也無法解決人數問題。向派遣公司買入人頭,算是一種走在邊緣的方式。

如果這樣聘用員工真的是違法,可否明確告知是違反了哪一法條,謝謝!
自己約聘員工不行但跟人力仲介要派遣員工卻可以.....這不是很奧妙嗎

riklin wrote:
自己約聘員工不行但跟...(恕刪)


勞工局表示.....依法行政...
這個跟我之前找人的背景時空,廠商開的條件相似。

我節錄我們公司的HR回覆給您,您參考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九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後來我找了母校教授下的4個研究生掛人頭。
他們只需每個禮拜五或禮拜三下午派一員來一起開會,每個人每月可領一萬元。
這樣過了2年,直到專案完成。
但我也不是讓他們來枯坐,開完專案周會或進度會議,我都會花半小時聽聽他們的感覺。
替自己充充電。

好壞自己想。
bernie_w39 wrote:想請問一些懂法律的高人,最近公司接到一個


一年期聘雇,不違法
公司以約聘方式雇用員工並不違法
有"中短期"人力需求幾乎是直接請派遣公司送新鮮的肝
感謝大家回覆!

目前我們也是卡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四款。以我們自己對法意的解讀,應該是說如果我們
約聘期間超過六個月,就必需以不定期契約方式來進行。我們實際上也是打算這樣作,因為我們
對於約聘員工的待遇,福利都是比照一般員工,期滿後的資遣,預告期薪資也都優於勞基法。
唯一的差異在於我們希望在面試時,即告知我們聘用條件是以一年為期,如果不符合面試著的
期待時,面試者可以另選其它出路,以免日後徒增雙方困擾。

再次與勞工局詢問後,獲得的答案是:我們找的工作職缺是程式設計師,為了進行專案而找人,
專案結束後就把人資遣,這樣的作法是違法的...

其實實務上,我們公司有我們期望的規模,也有固定的班底來作事。只是想接這個額外的案子,
業主又要求公司需有指定的人數才能作,無奈下想說多找一些人數來滿足案子的需求,等案子
結束再把多請的人資遣。找來的約聘人員,其實我們也沒有期望能對公司有任何實質貢獻,就
僅需擴充人數,每天來上網看報喝咖啡,我們也沒有意見,只要平時不生事,業主點名時在場
即可。期滿還可以獲得一筆小小的資遣,我們自己是覺得這樣的條件應該算不錯,對於一些
尚未決定自己工作方向的人,也是一個進修及思考的機會。只可惜勞工局的認知應該是我們
有案子就找人,沒案子就把人資遣。

目前看來,只有選擇不接這個案子,或是去找人力派遣是一個解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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