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我女朋友於4月22日向他們老闆提出辭職,
今日5月2日要去辦離職證明卻遭到刁難說沒有1個月前申請,
還說有簽合約,
如果離職要告我女朋友,
可是我女朋友卻說他沒印象有簽什麼合約,
我女朋友工作剛滿3個月左右,
月休4日,
每天早上8點下班晚上6~7點才下班,
晚上常常要留在那裡值夜班,
等於早上8點工作,
做到隔天晚上6~7點左右,
完全沒給加班費,
等於連續上班33個小時,
1個月差不多值7天夜班,
請問各位網友有辦法幫我女朋友脫離苦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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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該公司,
故意不讓我進去,
把我擋在門外,
然後叫我女朋友自己一個人進去,
我事先有叫我女朋友錄音他沒給我錄,
我會氣死,
該老闆跟我女朋友說他已經寄出存證信函,
要對我女朋友提告,
還說我昨天在電話中口氣不好,
要對我提告(本人電話中並沒有說任何髒話),
而且還問我女朋友我是不是混黑道的,
感覺好像有錄音在套我女朋友話,
我今天到縣政府諮詢了一下,
他是說簽合約大概就賠償培訓費用,
因為他沒看到我女朋友的合約他也沒辦法講的很詳細,
我女朋友要看合約不給我女朋友看,
要打卡證明也不給,
重點是我女朋友完全沒收集證據,
到時候去申訴的話有贏面嗎?
反觀 你這上班時間 如果薪水沒到基本 超好討(勞工局 阿姨會幫忙你
勞保 健保 有保嗎?
而且我就會嗆老闆 看看勞基法好不好 1個月勒
勞基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基法第四章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第三十條第二項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單單休假 他就吃鱉 休4日 不管他怎麼分 基本就是6天休1天 這樣算6天時數都超過(有報加班嗎?)
只要有打卡證明 你到勞工局 會有諮詢阿姨 拿勞基法 小本子給你 劃下法規 然後他會說拿小本子 他說得地方給老闆看
阿姨說一般老闆幾乎看到 都會認賠 把錢給你 只有少數還是會耍賴
(因為我陪我朋友去過 公司沒保 勞保 他老闆的確有把少給的薪水給他 但勞保 那阿姨說 要追討需要法律 一定可以追討 我朋友認為沒做很久 有多拿到薪水 他就算了不追討勞保
最簡單也最多人用的招式
最簡單就是 答應 繼續做
例如6號領錢 6號領了 就不來 6天就送他 也省得自己煩心
勞基法有規定 曠職3天 可以正當被開除
那我就當作我違規勞基法你開除我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