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我目前到了一間新公司,
他的保密條款及競業條款是分開的,
我比較疑慮的是競業條款的其中一項,

他載明說薪資裡已加註之後離職競業的補償金,但是當初當薪資時並沒有說明,請問這一條成立性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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