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我在五月初就跟上司說五月底離職

但是到現在他一直拿工作沒做完當理由

壓著不放人

我有寫信跟他溝通

但是他不是當作沒看到就是回些跟離職無關的話

到現在六月都要過一半了

自己的事情都無法安排

請問我要如何才能站的住腳讓老闆放我走
文章關鍵字

elianelover99 wrote:
小妹我在五月初就跟上...(恕刪)


去申訴,然後告知老闆

elianelover99 wrote:
小妹我在五月初就跟上...(恕刪)

某位老闆當時也是這種鬼理由不放人.
我只給他一句:
{店裡該交代的ˋ該幫你處理的我都處理完了.
連誰要接我的位置我都跟你說了.也把事情放給他了.
如果說還有事情沒處理的話就是我的薪水!!
現在! 我們來算一算你應該還要補給我多少!}

該老闆沒第二句話.放人+多給我5000

建議:
直接跟勞工局申訴!
那種鬼理由是不可能構成留人要件的
員工離職.老闆是不能用手段強制留人的.送他一個官司吃吃吧!
對了!記得順便CALL媒體記者.反正很方便
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
法規定義的“離職”指的是告知,而非雇主同意!只要提出的時間,符合公司規定即可,主管同意與否不重要!但是建議,面對面跟主管談一下吧!

elianelover99 wrote:
小妹我在五月初就跟上...(恕刪)

這簡單,
你下次拿手機對著牠錄影,直接宣讀
"老闆,我xxx(你的名字),將作到西元2013年x月x號,
已經通知你了!要是在不給予我離職的權利,將會告到勞工局"

保證他會馬上讓你走,記得勞健保轉出單要跟牠要到!
離職完再去勞工局桶牠,勞保低保(要有之前薪資表做佐證)
要是他在你錄影搶你手機,那就可以再多告強盜,竊盜之罪
這樣接下來就是牠來求你,順便賺離職金
一切都是幻覺,嚇不到我的
elianelover99 wrote:
小妹我在五月初就跟上...(恕刪)

勞工只要提前告知就可離職
交接的事有用好就可走人
剩下的事是公司的問題

老闆要資遣勞工就是要照規定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寫封信給他跟公司其他管理階級宣告
順便副本給勞工局
接下來只要到符合勞基法的預先告知天數
妳就可以走了
在外求職基本的勞基法也要了解
不然就只能被吃死死的
在跟主管告知一次,並確認時間

如還不肯放



就發封MAIL給你主管在CC給上級主管

告知幾號提出申請離職

幾號要離開

時間到了就可以走了

薪水如被扣就向勞工局申訴

教你一招

你就跟老闆說

老闆你不放人是可以啦

現在每月薪水 加一萬五起跳

保證他會正視這問題
這世界上有存證信函樓主知道嗎?

發一封存證信給老闆告知離職日期

然後把工作完整交接後就可以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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