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我在五月初就跟上司說五月底離職
但是到現在他一直拿工作沒做完當理由
壓著不放人
我有寫信跟他溝通
但是他不是當作沒看到就是回些跟離職無關的話
到現在六月都要過一半了
自己的事情都無法安排
請問我要如何才能站的住腳讓老闆放我走
elianelover99 wrote:
小妹我在五月初就跟上...(恕刪)
勞工只要提前告知就可離職
交接的事有用好就可走人
剩下的事是公司的問題
老闆要資遣勞工就是要照規定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