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ordDog wrote:這篇不能砲公務員,改...(恕刪) 事業單位應該是指私人公司,在勞動基準法第二條也有解釋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其他法條也有,所以私人企業都適用,如隔周休的私人公司,或兩周上班時數超過84小時的公司,(排休制、月休制...等等)前公司月休六日,也拿此公告要求過合理的休假,無奈前公司老闆根本有恃無恐,再加上政府護航,不主動追查,很多私人中小企業在台灣根本不當勞基法一回事。
水深火不熱 wrote:再加上政府護航,不主動追查...(恕刪) 這跟政府有無護航有啥關係??勞工不主動檢舉,把老闆慣壞了,然後你來這打嘴砲,說政府濫!!你當政府機關都是神,你心裡禱告他就會知道喔!告訴你一點用都沒有的。
tomliu36 wrote:這跟政府有無護航有啥...(恕刪) 抱歉讓您誤會了,我指的是更早之前待在另一家公司時的事,公司更改工時(調整休息及工作時間),(但事實上要交接,一定要提早到,以及交接後才下班)變相減薪,造成加班費減少,對員工都說沒任何損耗,就要求員工簽署同意書,同意變更工時,當時我不願權益受損當然不肯簽,投書到勞檢所,要求匿名,勞檢所檢查後回覆說這樣做是合法的,當天公司主管就指名是我投的,日後被公司主管故意為難、逼退...等等。抱歉沒說清楚造成您誤會了。
水深火不熱 wrote:抱歉讓您誤會了,我指...(恕刪) sorry我也以為你沒提出檢舉之類的事,但現在若發生同樣情節,建議除了向公務單位檢舉外還加上投書蘋果日報!雖然說八成是你不願意填所以公司主管一猜就知道是你去檢舉,但也不能排除公務單位有人通風報信,所以順便投書媒體讓他紅一下,醬才知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