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語說 傻有傻福...不知道反而比較快樂!

俗語說 傻有傻福...

真的有些事情不要知道反而過得比較快樂,

不多說了...請看下面兩表.


俗語說 傻有傻福...不知道反而比較快樂!
俗語說 傻有傻福...不知道反而比較快樂!
文章關鍵字
這是做給公家單位看的吧…

一般勞工真的還是不要知道比較開心=___=

ming_ray wrote:
俗語說 傻有傻福.....(恕刪)


真的,兩周不得超過84小時,
基本上我一周都超過60的....
我相信很多前輩都遠超過我的上班時數才對。
這篇不能砲公務員,改砲國營事業單位。
留七分正經以度生,留三分癡呆以防死。

SwordDog wrote:
這篇不能砲公務員,改砲國營事業單位。

依法放假的說過太爽,超時A假的說共體時艱?
難怪勞動環境越來越糟糕...

SwordDog wrote:
這篇不能砲公務員,改...(恕刪)


事業單位應該是指私人公司,

在勞動基準法第二條也有解釋
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其他法條也有,

所以私人企業都適用,

如隔周休的私人公司,
或兩周上班時數超過84小時的公司,(排休制、月休制...等等)

前公司月休六日,也拿此公告要求過合理的休假,
無奈前公司老闆根本有恃無恐,
再加上政府護航,不主動追查,
很多私人中小企業在台灣根本不當勞基法一回事。

水深火不熱 wrote:
再加上政府護航,不主動追查...(恕刪)


這跟政府有無護航有啥關係??

勞工不主動檢舉,把老闆慣壞了,然後你來這打嘴砲,說政府濫!!

你當政府機關都是神,你心裡禱告他就會知道喔!告訴你一點用都沒有的。

說真的勞工團結一點....可以反過來讓公務員羨慕你


tomliu36 wrote:
這跟政府有無護航有啥...(恕刪)

抱歉讓您誤會了,
我指的是更早之前待在另一家公司時的事,

公司更改工時(調整休息及工作時間),
(但事實上要交接,一定要提早到,以及交接後才下班)
變相減薪,造成加班費減少,對員工都說沒任何損耗,

就要求員工簽署同意書,同意變更工時,
當時我不願權益受損當然不肯簽,

投書到勞檢所,要求匿名,
勞檢所檢查後回覆說這樣做是合法的,

當天公司主管就指名是我投的,日後被公司主管故意為難、逼退...等等。

抱歉沒說清楚造成您誤會了。
水深火不熱 wrote:
抱歉讓您誤會了,我指...(恕刪)


sorry我也以為你沒提出檢舉之類的事,

但現在若發生同樣情節,建議除了向公務單位檢舉外還加上投書蘋果日報!

雖然說八成是你不願意填所以公司主管一猜就知道是你去檢舉,

但也不能排除公務單位有人通風報信,所以順便投書媒體讓他紅一下,

醬才知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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