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往不咎發公告不得代打卡罰則輕則代打卡人及被代打卡人皆曠職論[全勤、業績什麼獎金扣掉]重則以勞基法第十二條 第四款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也就是開除如果真的不是罪大惡極..洩漏商業機密謀利 這種等級的..雖然我不是老闆,但看到為這種事"告"員工的老闆,沒我的事我也想跑了..
做人老實點,不要老是想鑽漏洞如果員工A根本沒來,出勤是員工B幫他代打的,你覺得員工A領這個薪水應該?做錯事要認錯,被打臉要站好,去跟老板誠懇道歉求饒,然後繳回多領的薪水吧如果我是你早就去求饒了,還在這裡聊天,這已經不是你要不要繼續在這裡做的問題了而是你會不會卡到官司的問題,一旦有案在身上,以後保全什麼的都別想應徵了
walter0427 wrote:A授權B打卡B授權A...(恕刪) 你要瞭解一下偽造文書的構成要件刑法第210條的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行為有二個,一個是偽造私文書,另外一個是變造私文書,且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始可能構成本罪偽造私文書就是打卡 =>這裡差勤卡,電磁記錄都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這裡指的是老闆受損害不過偽造文書是告訴罪, 有告才有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