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大好
目前我任職於桃園市的某一間建築師事務所
看似朝九晚六 週休二日讓許多週遭朋友羨慕的工作
在我面試時 我"以為" 跟我以往任職的公司一樣
都按造勞基法在走
上班第一天 看到 [公司規約]
最讓我care的就是 工作任職滿一年至三年 特休四天
好吧 那時候想說就先做吧
說不定老闆只是寫好看
今年7月31日 工作就滿了一年
在那時候 剛好...家母因為身體檢查 發現得了癌症 需要常跑醫院進行檢查
所以再滿一年後的8月
我就在請假單上故意寫上 "是否可以請特休"
然後老闆在批示時候 就跟我說
"工作滿一年可以請特休,一年有四天.沒問題的"
聽到這句話 我心都冷了 ....
端午沒有獎金,算了 ... 我忍
中秋沒有獎金,算了 ... 我再忍
但是連基本的勞工權益都要剝奪 真的讓我忍無可忍
接著 因為母親需要一直跑醫院 準備開刀 以及還有後續的照護
必須一直請假
加上care特休的問題 讓我根本不想要繼續待在公司上班
於是在8/21 提出辭呈
這時候我又去翻 [公司規約] 上面寫著
離職需要30日前告知 否則導致公司損失 需得賠償
好吧... 就忍著先做吧
結果在9/2 陪同家母回醫院看報告 確定開刀日期在9/11
9/10需先住院
所以不得不跟公司在9/10開始請假
9/11 家母的手術從早上8:30被推進手術室 到了下午5:10才回病房
9小時的煎熬等待
約中午11:50分左右 公司有來電話
但是手術室收訊不好 ( 應該說是整間醫院收訊都不好 )
加上心情非常擔憂 也就沒有接電話
開完刀後醫生告知 家母需要24小時都有人在旁照護
所以我就傳了一封line的訊息 告知給我們老闆
說我必須還要請假
接著得到如圖片訊息這樣的回應...............
看到回訊的當下我整個人都傻住了
員工的家人發生重大疾病
不但不體諒
還因公司利益要求於週一要立刻回去上班
我不知道有什麼事情比人命關天的重要
我妹妹在週五早上 還因為看到家母換藥時候疼痛
感同身受壓力太大 馬上昏厥過去
照顧家母的事情自然而然就是由我一個人負責
(不管有沒有妹妹昏倒的事情,照顧母親本來就是一個做子女的責任不是嗎)
家母生病是事實,也有重大傷病卡
如果可以我也希望她健健康康的 我安心上班
於是我上網找了有關勞工權益的資料 以及 致電 給勞工局
得到以下的資訊
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 (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根據《勞基法》第15、16條規定:
離職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預告期間不得超過《勞基法》規定
勞動契約是由雇主方面準備,其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勞工離職時應如何辦理之約定。約定勞工辭職預告期間,最長不能超過法定預告期間。因為《勞基法》為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的預告期間,如果較《勞基法》規定時間長,就是屬於對勞工的限制,抵觸法律強制禁止的規定。所以,資方所訂預告期間太長,超過《勞基法》規定,將沒有效力。
◎ 《兩性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重點
2. 家庭照顧假
(1)勞工因家人預防接種、重病或有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一年最多可請7天家庭照顧假。
(2)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僱主可不給薪。
現制:5人以上企業適用。
修法後:所有企業都適用。
3. 勞工請安胎假與家庭照顧假,僱主拒絕給假,或藉此影響考績、全勤獎金,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可處1萬到10萬元罰鍰。
1. 我已經在離職告知後的24小時內 做滿20天符合勞基法規定
(公司規定30日 以牴觸勞基法規定 理應不具效能)
2. 勞基法規定特休有7天 公司只給四天 不符合基法規定
3. 公司拒給家庭照護假
基於以上 我是否可以直接拒絕回公司上班
以及 向勞工局投訴
ps. 9月薪水我可以不要
謝謝各位板大的耐心看完
煩請給些建議 ...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