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以下一個案例,請各位先進一起討論一下
公司如果是屬於服務業,員工月薪制,營業門市一定要有銷售員在,不能開空窗沒人上班,門市人員分兩班制,班與班之間會重疊一小時以用來交接業務,也就是7小時獨自一人當班,一小時兩人當班,剩下7小時又獨自一人當班
週五快下班時總公司收到一張當日的員工請假單
假別是病假,分別是當日的1小時病假,加上兩天的全日病假
瞭解後,原來是某位門市員工,在現場有另一位門市員當班的時後,下班前一小時請了病假跑去了附近診所,掛診開立了一個看診藥單收據回來,收據上寫了一行:扁桃腺輕微紅腫,宜休養兩日
所以該位員工就以此單據額外請了2工作日的病假,職務代理人也自己填寫上該門市另名員工名字然後就閃人了,總公司這邊比較晚看到假單,就只好臨時請一位人員隔天加班過去支援這位員工兩天病假的空窗
平常該門市兩位員工有人排休例假時,也是會請總公司這邊一位過去支援,因為班表都排好了,所以也算可以應付
但是,看到這情形,我查詢了該月排班表,發現請病假的員工在病假結束的後一天,也是排休,變成連續休假三日(2天病假1天正常排休),然後又去調閱該位員工過去請假紀錄,發現這種情況一年內會發生5、6次,都是請病假接著自己的排休日,都剛好連在一起,且檢附的單據都只是一般診所,症狀都是感冒,難免會讓人有不當聯想,感覺是濫用病假
以公司的立場,除了付出比較多的成本,也對其他員工有點不盡公平,例如總公司那位該休假的同仁,變成要額外加班兩天...勞基法規定一年至多30天病假的權力,但這種情況"感覺"就是濫用病假
請病假兩天,公司方面要給該員兩日的半薪,這兩天來支援加班的總公司員工,要付給兩日薪(加上原本日薪,變成兩倍薪),一來一往等於公司多付1日薪水來處理這狀況,長久下來也是不划算
我的職務是人資核算薪水的,所以假單會經過我手上,才發現這狀況。不知道以公司立場,如果是人事主管,會如何處理這種現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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