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先告知就在女友母親正常上班當日告知其被解雇
馬上請她簽"單子"走人
由於這是我們第一次遇到這種不合理的事情
故將事情緣由放上來希望能聽聽各位的意見
以下為正文,女友母親簡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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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12/9因家中事情需處理,
當日早上即打電話於公司主管A告知下午才能進公司上班,
主管在電話中准假,
下午甲也正常進公司上班, 並在上班前完成請假單填寫,
完成請假流程, 也完成當天下午的工作.
隔日公司開晨會,
主管B請甲進辦公室,告知其由於全年事假超過14天,
依據公司規定當天就解雇她.
請她於一張"單子"上簽名就離開公司
後來我與女友覺得非常不合理
怎麼能解雇就當天直接請員工走人?
於是查了勞基法.
---勞基法部分條文---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基法部分條文---
的確有規定事假不得超過14天沒錯但並沒有規範罰則,
超過就看公司准不准假, 如果公司准假表示提供員工優於勞基法的條件, 合法.
反之若是公司的勞動契約低於勞基法的最低標準, 則視為無效.
但甲的公司規定是超過14天可直接解雇.
女友也於12/12打電話去甲的公司找主管B
大致對話過程如下:
女友:勞資法規定事假不得超過14天沒錯, 但並沒有規範罰則.
公司:勞基法沒有規定說超過可以免職,但也沒有說不能免職啊!
而且公司一開始就有規範超過事假14天就可免職.
女友:就算這樣也算是資遣, 按照媽媽的年資也需要二十天前告知並且給付資遣費,你們這樣無預警解職算是不符合規定
公司:妳媽媽的狀況不算是資遣, 不適用需要預告的法規.
女友:那這樣我們只好尋求其他管道協助,例如找勞工局.
公司:那我尊重您的決定, 但若是影響營運, 我們也會保留法律追訴權
以上整個事情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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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跟公司通完電話後,女友整理以下結果:
1.公司請假當天下午也讓甲正常上班, 那是否就表示公司准假,提供員工優於勞基法14天的事假規定,意即仍承認甲仍為公司員工身份, 那事後是否還可以此因而判定員工超時違反公司規定可立即解職?
2.勞基法第12條第五項說明「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僱主可以不經預告解職員工, 如果公司要用這條來壓, 甲違反工作契約了沒錯, 但這算情節重大?
3.甲離職前公司給她簽了一張單不確定是否為「自願離職書」?(沒有拿到副本)若是是否有影響?
若真為「自願離職書」但甲在該單上說明「由於自身疏忽未注意事假超時, 希望能繼續在公司上班」,這句話是否能代表此為公司欲將甲解職,並非出自甲自願, 難道要凹說是甲自己發現超時, 良心發現自己請辭??
女友希望能替母親討回公道,
至少得到合理的解釋與尊重,
會著手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再請各位大大提供意見, 看是否有可以再著墨或找到有利的點,
謝謝各位!
                                        
                新890 wrote:
公司未先告知就在女友...(恕刪)
我的看法
1. 勞工局是什麼單位? 是公家行政單位. 不是"裁判單位"
勞工局是依法行政及管理, 除非"該公司有違反規定", 依行政罰法"先告知, 情節嚴重才會開罰單處分
該公司如有不服"被罰", 可提行政訴訟
所以, 行政單位不會很主動去"做罰則", 關鍵在"爭議"
2. 問題就是"爭議", 不服公司的處分, 不就是爭議.
誰來"公正"仲裁.
1. 上法院提起"訴訟"
2. 勞工局有調解之服務, 供雙方"一起坐來下, 喝咖啡聊是非, 有了共識交集, 就可以解除"爭議"
所以, 不服公司"處分", 就去溝通啊. 執意不服就去"訴訟上法院來仲裁"
註: 行政單位, 只會中立(依法行政), 不會介入雙方間的爭議
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 那誰有理啊?
mzo wrote:
前一陣子才處理一個事...(恕刪)
謝謝指教。
但根據勞基法第12條有清楚列出,可馬上解職叫員工走人之項目,
是否也代表不是在所列情形之一還無預警解僱,就違法呢?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難道甲的狀況是違反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嗎?
另外一個爭議點是,多出來的事假,公司已經准假了,
是否還能以此原因解職員工呢?
謝謝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