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應徵的一家公司
在人力銀行上寫週休二日
面試時他說他們是說希望待遇上面都是寫日薪不是直接寫月薪
而且是大月*31天,小月*30天
而最後結果日薪是850元 然後全勤1500元
請問各位前輩這樣我是算日薪還是算月薪??
然後公司週一到週五上班時間為早上8.00到下午5.30 (中午休息1小時 工作時間為8.5小時)
而且每天都要加班到晚上8點(5.30~6.00吃飯)
午餐跟晚餐都是公司叫便當
加班費的算法是週一到週五前兩個小時1.33 後兩個小時1.66
小弟我剛進去所以固定休禮拜日
但是其他人週六週日也都要加班,加班費的算法是時薪*1.66
而且我的時薪算法是850除以8.5小時,因為每天正常工時8.5小時等於100元
請問這樣的工時和加班費有沒有違反勞基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