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去年七月調薪,但是是增加職務加給項目,根本薪無關。
今天收到12月份薪資,少了職務加給這項,

問了同事才知道是大家都減掉了這個部分的薪水,
說是上面的頭頭反對七月份的調薪加給,想要當作沒這回事。

請問大家有這樣的經驗嗎?
這樣算是無預警減薪嗎?
有無違反勞基法呢?
文章關鍵字
七月妳們加薪時有正式公文嗎?有的話 現在調低是有違法之嫌.
沒有公文,但是每月都有薪資明細可以證明,開會也都有提到調薪之事,大家都知道的。

蘋果貓咪 wrote:
公司去年七月調薪,但...職務加給項目,根本薪無關(恕刪)


職務加給項目,根本薪無關
職務加給項目,根本薪無關
職務加給項目,根本薪無關

結案
一定要這麼快結案嗎?至少今晚也讓我抱著希望睡著
北七社社長 wrote:
職務加給項目,根本薪...(恕刪)
不知道你睡得好不好, 不過你應該慶幸你及時發現了公司的真面目-- 會這樣搞員工的公司不是財務狀況不良就是沒有企業主的氣度, 不管是哪一個你接下來都應該 _______ (自己填)


蘋果貓咪 wrote:
一定要這麼快結案嗎?...(恕刪)
職務加給這部分完全是公司想要給多少就多少
有些公司本薪非常之低,可能是你平常領的一半,剩下的都用加給的方式提供

這樣有幾個好處。。
1) 對外說可已是年終基本兩個月,但年終看的是本薪,你的本薪是別人的一半,所以實際拿也就是普通的一個月
2) 加給部分公司可以看情況調整。。給了理由可以讓你加,也可以讓你減

一般來說,如果公司真的有小動作。。就可以考慮換了,因為有一次,就會有下一次...
還好吃了感冒藥,睡的還不錯~
SquidPond wrote:
不知道你睡得好不好,...(恕刪)


imbobochi wrote:
職務加給這部分完全是...(恕刪)


謝謝你們的回答,我就.....再想想...
我待過這種的,虧它還是上櫃公司
假設全薪35000,但底薪只有23000,其他就職務津貼、全勤、餐費
還好勞健保投保有照全薪的級距
年終說1.5個月,就用底薪來算,實際算下來約全薪1個月而已
調薪也是調職務津貼,年終根本就不會動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如果職務加給是經常性給與,公司片面取消有沒有問題可以去勞工局問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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