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司發了—份契約書,要求每位員工簽署,感覺怪怪的,請問有人簽過類似的契約書嗎?

我該簽這份契約嗎?求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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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就視做不想要這份工作, 這問題有點雞先生蛋還是蛋先生雞, 你要這工作的的話 一定得簽吧

主要看你的崗位, 不過條款貌似合理, 在公司角度, 這算是保護公司而已。但是它應該會給你的條件及福利我想。
當然簽阿,不管怎麼簽,公司必須尊守勞基法,除非有送立法院審查通過。

如果是老闆,可能會在旁看你簽,怕你偷拍舉報....
如果條例有很多不合理的,老闆等你簽完會偷偷燒掉...
契約書內容我看的不是很清楚
但他的基準都是勞基法上面有寫的
所以是ok的
是我的話會簽..
因為簽了如果契約跟勞基法有抵觸
就還是依勞基法為準喔
一堆公司
自以為是訂了一堆規矩
卻不知
就算簽字
牴觸勞基法無效
違反善良風俗無效
法官認為無效就無效
台灣這方面對勞工還算不錯
只是真的有爭議,處理時間很冗長
如果這份合約 已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勞基法是什麼 上網google一下就好

你簽了 你犯了裡面任何一條約定

公司可以合理的 解僱你 甚至告你

你如果覺的你沒問題 願意符合公司規範

也需要這份工作 那就簽了

你簽了合約

一切就照合約走 名子不要亂簽

法官除了勞基法 看的還是合約
yihua.noi wrote:
如果這份合約 已符...(恕刪)


這種東西通常嚇 南部小孩居多.
誰認定"..已符合勞基法的規定.."?台灣還沒這這種單位或時間看你們公司寫的東西.

之前同事簽保密條款,裡面甚至寫..保密期間不付任何費用...只有恐龍法官才會認定合約有效!
============================================================================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1.企業或僱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勞工在原僱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很重要喔,老闆一毛不支付,全部合約作廢
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tunghao wrote:
日前公司發了—份契...(恕刪)


看起來基本上沒有直接違反
但出事時應該不少爭議,處理起來曠時費事費錢
你應該要思考的是
這家公司看起來就只想保障自己
你認為他賺錢會分你,出事不會第一個把你推出去嗎?
你覺得你還要浪費青春在那裡?
tunghao wrote:
日前公司發了—份契約書,要求每位員工簽署,感覺怪怪的,請問有人簽過類似的契約書嗎?..(恕刪)


我們公司也有類似的,之前有email給全公司員工,要求簽了交回人資處,老員工有的有簽有的沒簽,

新進員工就一定要簽這些工作契約,沒簽的話,人資大概不會辦理報到..

我覺得那些條文都鬼扯,會的就這些,換工作不能到相近的,那要人餓死嗎?

其實公司怕的不是你腦袋裡的東西,那本來就是你的,怕的是你把腦袋以外的東西帶到競爭廠商去,這個就有爭議了..

阿丁仔 wrote:
看起來基本上沒有直接...(恕刪)



阿丁,真的是說到我心坎裡了,在那公司拼死拼活,換來的是一張賣身契,問主管只得到不爽可以去申訴,但又有老小要養,只能再撐一下,找到好工作再火掉這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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