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工作需求 需要跟台電往來
上司要求 需要時候 對方有暗示時候
必須要塞紅包給他們 這樣比較好過之類的

小弟疑問 坦若被抓包 我塞紅包給他 那麼我是不是也有罪?

因為我不曉得台電現在算不算公務人員?
坦若被抓包 會適用於賄絡公務人員的刑責嗎?

坦若被抓包 有刑責 老闆推給我 我不是欲哭無淚?

你要有證據證明是上面要你作的就好了!!
maple3135 wrote:
小弟工作需求 需要跟...(恕刪)
刑法
第 10 條 (名詞定義)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貪污治罪條例
第 2 條 (犯罪主體)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 11 條 (行賄之處罰)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
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
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66 年度第 1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
決 議: 台灣電力公司在用戶電錶上裝置之封印,一面刻有電力公司或台電字樣,
一面印有閃光圖案,既用以證明為電力公司所加封,即與刑法第二百二十
條所稱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相當,自應以文書論,且已隨同出租之
電錶,由用戶保管,如加以毀壞,即應成立毀壞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
文書罪。
-----------------------------------------------------------------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324號刑事裁判
被告等任職於台電公司檢驗股、新供股、稽核股、工務股、服務所等單位,所擔任受理
電器承裝業者申請用電案件之「資料審核、申報竣工、檢驗送電」或調排外包商人工程
施工順序等相關業務,其等縱不具新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前段之公務員身分,而依
其擔任前揭職務之性質,是否並不合於同款後段所定「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抑或係具同條項第三款所定「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之身分,即非無詳求之餘地。

-->最高法院對台電人員是不是公務員之立場已經很清楚了。

廉政署檢舉電話:0800-286-586。
maple3135 wrote:
小弟工作需求 需要跟...(恕刪)


行賄也是違法
若迫於職務上之威脅

須舉證

台電員工暗示?不知是何單位


真的只要舉證 要上面要我這樣幹的 我就沒事嗎?
那手機錄音可以嗎?
錄音檔足夠嗎?

但是錄音上頭說話沒有威脅的話呢?



一定有罪的,上司叫你去殺人,你認為錄音你有可能沒罪嗎?
上司最多教唆人的罪,而你呢??
你要想想值不值的???不值得,你認為該怎麼樣;
為什麼值得那麼做,想清楚再有下一步,
如果我還年輕,我是不會這麼做,工作再找就好了,
因為你做了,你上司因為有這一筆生意,那他下次再叫你這麼做,你要不要做?
會一再形成惡性循環,一旦形成,相信工作你也做不久,也做不安~

Q:大哥叫小弟去殺人,小弟殺人後抓並供出是大哥指示,另提出影像檔為證,小弟是否就判無罪?
A:小弟構成殺人罪之正犯,大哥構殺人罪之教唆犯。

第 271 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9 條 (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跟廉政署檢舉,有獎金可拿。
一樣的情形:

沒有黨證:無人行賄,有人貪污! EX:龍潭購地弊案

優良黨員:有人行賄,無人貪污! EX:地勇公司
maple3135 wrote:
小弟工作需求 需要跟...(恕刪)


你看遠雄就知道了啊

趙藤雄送錢給官員花

現在不也還在審理嗎

dougles1974 wrote:
刑法第 10 條 ...(恕刪)

借樓問一下,如果照你上面說的,清潔隊員也算公務員嗎?
我原本還以為是有公保才叫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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