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工作需求 需要跟台電往來
上司要求 需要時候 對方有暗示時候
必須要塞紅包給他們 這樣比較好過之類的
小弟疑問 坦若被抓包 我塞紅包給他 那麼我是不是也有罪?
因為我不曉得台電現在算不算公務人員?
坦若被抓包 會適用於賄絡公務人員的刑責嗎?
坦若被抓包 有刑責 老闆推給我 我不是欲哭無淚?
第 10 條 (名詞定義)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貪污治罪條例
第 2 條 (犯罪主體)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 11 條 (行賄之處罰)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
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
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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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66 年度第 1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
決 議: 台灣電力公司在用戶電錶上裝置之封印,一面刻有電力公司或台電字樣,
一面印有閃光圖案,既用以證明為電力公司所加封,即與刑法第二百二十
條所稱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相當,自應以文書論,且已隨同出租之
電錶,由用戶保管,如加以毀壞,即應成立毀壞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
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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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324號刑事裁判
被告等任職於台電公司檢驗股、新供股、稽核股、工務股、服務所等單位,所擔任受理
電器承裝業者申請用電案件之「資料審核、申報竣工、檢驗送電」或調排外包商人工程
施工順序等相關業務,其等縱不具新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前段之公務員身分,而依
其擔任前揭職務之性質,是否並不合於同款後段所定「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抑或係具同條項第三款所定「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之身分,即非無詳求之餘地。
-->最高法院對台電人員是不是公務員之立場已經很清楚了。
廉政署檢舉電話:0800-286-5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