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
我目前有一個疑問想請教大家
就是公司如果發文內規的規定
是否可以不簽回?
又公司是否可依據因員工沒有簽回規定單而懲處員工?
我現在的狀況是...
公司請別的部門主管辦活動
而該部門主管則發出規定單(如要同仁準時參加、不可缺席...之類的說明)
並要求所有同仁將該說明單在他要求的日期前簽回
現在問題是...
我沒有在他要求的時間內簽回給他
他就發文給老闆說建議懲處我
請問
這...合理嗎?
或是此依法有據?
本想說再補簽給他,但現在對方發文給老闆並CC給全公司同仁
現在...我就不想去簽那份文了
所以想請教比較懂的人可以提供建議
(最差的狀況...我除了要補簽外,還要被公司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