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中西區某間公司的人事制度,詳述如下:
“人事請(休)假紀錄表”已完成新的格式,各位同事若有請(休)假需求,請以附件表格填寫後email給我
病假及因突發狀況需臨時請假者,請以“電話”或“email”或“line”告知我,始可事後補填寫假單
其他請(休)假需求,一律須事先填寫假單並得到核准後,方完成請(休)假程序!
----很合理的規定-----
請(休)假非經上述程序者一律以曠職扣薪方式論處!
(曠職一日扣三日全薪,曠職二日扣一週全薪,曠職三日扣二週全薪並革職)
----不能接受的處罰-----
關於上述請(休)假方式,各位同仁如有任何意見
請於2016-02-17 24:00前,以原信件全部回覆方式通知我
如無任一同仁於上述時間內提出異議者
本請(休)假方式將於2016-02-18 00:00起正式實施
亦請各位同仁務必遵守上述請(休)假方式。
-----那個不想活的員工膽敢回應不能接受------
也請大家一起轉文,讓大家求職路上要小心,這樣的公司還是少碰為妙
carry6711 wrote:
(曠職一日扣三日全薪,曠職二日扣一週全薪,曠職三日扣二週全薪並革職)
此規定已違反勞基法可檢舉
2.基本上該同事發出MAIL後不管老闆有沒有回覆均可依照
勞基法規定如下時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只能說該同事傻傻的一直想等到老闆回覆被陰了,既然老闆不厚道就檢舉第一項吧~
另外因為未辦理離職手續正常公司還是應該給予該月薪資請順便跟勞動部檢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