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大家的指導,我秀秀朋友了,也是釋懷很多,社會上還是有很多正義之士

台南市中西區某間公司的人事制度,詳述如下:

“人事請(休)假紀錄表”已完成新的格式,各位同事若有請(休)假需求,請以附件表格填寫後email給我
病假及因突發狀況需臨時請假者,請以“電話”或“email”或“line”告知我,始可事後補填寫假單
其他請(休)假需求,一律須事先填寫假單並得到核准後,方完成請(休)假程序!

----很合理的規定-----

請(休)假非經上述程序者一律以曠職扣薪方式論處!
(曠職一日扣三日全薪,曠職二日扣一週全薪,曠職三日扣二週全薪並革職)

----不能接受的處罰-----

關於上述請(休)假方式,各位同仁如有任何意見
請於2016-02-17 24:00前,以原信件全部回覆方式通知我
如無任一同仁於上述時間內提出異議者
本請(休)假方式將於2016-02-18 00:00起正式實施
亦請各位同仁務必遵守上述請(休)假方式。

-----那個不想活的員工膽敢回應不能接受------



也請大家一起轉文,讓大家求職路上要小心,這樣的公司還是少碰為妙
因為她是自請離職,
也只能幫她爭取拿到該有的薪水而已,
反正已離開新工作也找到那就好了~

carry6711 wrote:
台南市中西區某間公...(恕刪)


曠職一日扣三日全薪,曠職二日扣一週全薪,曠職三日扣二週全薪並革職

曠三 依法可以革職
其餘扣薪事項 全部違法
=====================
為何沒領到薪資??




該公司資訊 未提供
如何讓人小心 韃伐
頂多 給你朋友秀秀一下

1.
carry6711 wrote:
(曠職一日扣三日全薪,曠職二日扣一週全薪,曠職三日扣二週全薪並革職)


此規定已違反勞基法可檢舉

2.基本上該同事發出MAIL後不管老闆有沒有回覆均可依照
勞基法規定如下時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只能說該同事傻傻的一直想等到老闆回覆被陰了,既然老闆不厚道就檢舉第一項吧~

另外因為未辦理離職手續正常公司還是應該給予該月薪資請順便跟勞動部檢舉!
也只能這樣子安慰他啦,有大家支持我想他會很感動的

1.人事制度個人來看過於嚴苛,罰則部分有問題,有證據可提給勞動部看看

2.雖對當事人遭遇表示同情,但當事人既然下決心預告離職,
應該是直接正式管道提出,並要求主管立即回應,確定此事,
開始依勞基法規定請假找工作,
而不是主管不理自己也摸摸鼻子認命作下去,
這是對自己不負責的態度.

沒拿到的錢,可以申訴要求付清,不行提證據依法討回就是
正常來說,不論是口頭或是發email提辭呈,都會提到最後工作日期。

有告知了,時間到了就可以走人了,管老闆回不回覆??

而且,老闆一直沒回覆,是不會主動再問一次嗎?

carry6711 wrote:
每天處於工作壓力很大的朋友,決定離職,但是老闆確使終未回應是否答應,他也就未放在心上,他依然努力的工作,加班,...(恕刪)


一看就覺得好傻好天真

有決心就要執行到底

剛好小的最近也在跑離職流程

也是用e-mail通知直屬長官做到幾號, 請她派員來交接我的工作

這樣白紙黑字寫清楚, 後面你就照自己計畫去執行就對了

老闆找不找得到人來交接, 啥時候交接是老闆該煩惱的事情, 不是離職員工該煩惱的

在我看來該員並不是真心想離職, 不然不會很傻很天真就這樣做下去, 做到人家找好替代品自己卻沒找到下個窩...
這種公司一定要讓大家小心注意
拍拍
也只能先安慰他了
carry6711 wrote:
台南市中西區某間公司...(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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