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適用期被資遣....可以跟勞工局申請失業補助麻..還是說因為是試用期..所以也算自願離職
badday wrote:
目前已經沒有所謂的試用期
這個就誤解很大了。
以前法律有規定試用期的時間規定。
後來修法把試用期規定刪掉,所以變成【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不是不能有試用期。
這是自由可貴的國家(簡稱貴國)諸多專業立委幹的好事。
所以之前高雄還有某一家軟體公司,試用期 8 個月,剛好一個專案做完,請你離職。大學畢業就可以當專案經歷、系統分析師。用人頭申請專案。
不過即使勞動契約訂定試用期,但是年資是照算的,還是要依資遣處理。
有大大提到預告工資問題,任職滿三個月必須提早 10 天通知,試用期三個月,剛剛好不用事先通知。
至於是否發給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資遣費。
因為已提撥勞退,所以滿一年是給 0.5 個月,三個月就是 1/4,0.125個月。
也就是說,試用期可以不具任何理由,躲避勞基法資遣原因的限制,只要說試用不過,多給個幾天薪水,就可以叫你走人了
但相對的,你也可以隨時跟主管說我不幹了。或是說他出去買包菸,然後就不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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