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小弟曾經是,人人羨慕的公務人員,可是環境不適合我,我只有做了短短1年10個月


















































義務役 阿兵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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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有去隆鼻嗎?
卍南無阿彌陀佛卍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
小弟曾...(恕刪)
遇過最誇張的~~撐了6個月~~沒蓋一個章~~堆積到受不了就辭職~~
去外面賺~~一樣米養百樣人~~
會不會可能那些文件...都是暗黑文件?
蓋了...沒查到是沒事...查到就GG...可能還有官司問題...

core693605006 wrote:
沒蓋一個章~~堆積到受不了就辭職~~...(恕刪)
版主說他當了一年十個月的兵
卍南無阿彌陀佛卍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小弟曾...(恕刪)

卍南無阿彌陀佛卍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小弟曾...(恕刪)

公務員奈,苦勞人人不爽的鐵飯碗,你怎麼可以不簽下去,變成金飯碗…
多的是準備考試一、兩年而考上的人
受訓期間自行辦退訓...

國考宅宅大多想的很美好,以為離開後更穩定
殊不知現在外面景氣不確定性高

卍南無阿彌陀佛卍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小弟曾...(恕刪)


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244號判決節錄:

(二)、服務於隸屬行政院國防部以下各軍營之現役軍人中之「士兵」,究竟是否刑法上之公務員,司法院院字第一0六三號解釋雖曰「士兵不能離軍隊獨立執行職務。故現役士兵,不得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然同院院字第二三四三號已補充解釋「本院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院字第一0六三號復軍政部公函。係就不能離軍隊獨立執行職務之一般士兵而為解釋。若別有法令依據而從事於一定公務之士兵。自當別論。如憲兵依法執行司法警察之職務時。當然係刑法上之公務員。至於押運兵及汽車駕駛兵等。倘係依法令派充執行公務者。亦同上開解釋。與此並無牴觸。毋庸予以變更。」據此,服務於國防部所屬各軍營之士兵,並非於任何情況下皆不可能成為刑法上公務員,倘該士兵係依據法令執行公務,於符合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各款規定之要件時,自仍可能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所以,閣下是否曾是公務員,可能要視情況而定喔~
liaojannan wrote:
最高法院105年度第...(恕刪)


啊…

liaojannan wrote:
最高法院105年度...(恕刪)


嘿....這應該是指"刑法意義上的公務員"~~所以看看大法官釋字455號就知~~~~原po....你是真的"曾經是過街老鼠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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