卍南無阿彌陀佛卍 wrote:事情是這樣的小弟曾...(恕刪) 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244號判決節錄:(二)、服務於隸屬行政院國防部以下各軍營之現役軍人中之「士兵」,究竟是否刑法上之公務員,司法院院字第一0六三號解釋雖曰「士兵不能離軍隊獨立執行職務。故現役士兵,不得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然同院院字第二三四三號已補充解釋「本院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院字第一0六三號復軍政部公函。係就不能離軍隊獨立執行職務之一般士兵而為解釋。若別有法令依據而從事於一定公務之士兵。自當別論。如憲兵依法執行司法警察之職務時。當然係刑法上之公務員。至於押運兵及汽車駕駛兵等。倘係依法令派充執行公務者。亦同上開解釋。與此並無牴觸。毋庸予以變更。」據此,服務於國防部所屬各軍營之士兵,並非於任何情況下皆不可能成為刑法上公務員,倘該士兵係依據法令執行公務,於符合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各款規定之要件時,自仍可能為刑法上之公務員。所以,閣下是否曾是公務員,可能要視情況而定喔~
liaojannan wrote:最高法院105年度...(恕刪) 嘿....這應該是指"刑法意義上的公務員"~~所以看看大法官釋字455號就知~~~~原po....你是真的"曾經是過街老鼠的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