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的元兇是勞基法84-1

本來只限定幾個職業,聽說有藍委提案要擴及全面職業..

如果通過,就是責任制萬歲,老闆不用再付一毛加班費..喊放幾天紅字都沒有用

他高興就把你叫去加班,一毛都不用...

這一個法條是該廢還是繼續存在,請大家討論

kindkill wrote:
聽說有藍委提案要擴及全面職業..(恕刪)


先轉貼出處 在來討論

不要聽說聽說
提案立委,連署人,提案內容都公開....社會自有公評
要有配套
例如 月薪10萬以上才適用於勞基法84-1
勞基法第 84-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一般適用勞基法第 84-1 條的行業會採用變形工時都是12H制,沒有加班費。雇主說要上班12H沒有加班費,應徵者勞工敢說只想做8或10H嗎?當然是雇主說了算;所以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這句話是在偏袒資方壓榨勞工。

只要廢除第 84-1 條這畸形怪物的惡法,回歸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常規,就不會有被批評壓榨勞工的情形,所以勞基法第 84-1 條是惡法是在壓榨勞工,應由勞動部報請立法院修法廢除。

ccy4343 wrote:
一般適用勞基法第 84...(恕刪)


講的好,支持廢除後門條款。
江湖的無奈,只有江湖人知道。
stanleywoo8 wrote:
講的好,支持廢除後門...(恕刪)


我覺得政府要站出來主導哪些工作才可歸為責任制,避免像目前企業這樣無限解讀
直接廢掉資方,由勞方來當老闆,才是王道!為什麼要一直製造勞資對立呢?
王惠美提案修法,要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之限制刪除,等同於所有職業只要勞雇同意,便可自行約定工時及休假,但在國內勞資不平等的情況下,可能會使責任制情形更加嚴重。

王惠美委員,,,你是有事嗎?有需要去看一下醫生?

而賴士葆所提出的修正案中,將加強限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之範圍,讓中央主管機關對所謂的工作者做更加明確的定義,並要求主管機關提供範本給各級單位參考,避免資方濫用84-1以保障勞工權益。

這才對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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