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dn.com/news/story/1/1791477
大家都知道勞工團體在爭取明文規定周休二日,但你可知道「一例一休」中的例假與休息日到底差別在哪裡?其實就在休息日比例假有更多彈性,公司只要徵得勞工同意就可要求上班,雖然目前勞動部研擬發加倍薪資,卻可不必補假。
原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目前法定規定一周一天的例假,政院版周休二日將傾向採「一例一休」,也就是一例假日、一休息日。可是這樣就能防止資方要求勞工加班了嗎?其實並不然。
例假日與休息日的差別就在可否要求員工加班與是否有補班。例假日僅有在天災、突發事變等才可要求勞工上班,而且必須發給加倍工資與補假。但是,休假日僅須徵得勞工同意就可要求上班,且不需補假。
例假日:僅有在天災、突發事變等才可要求勞工上班;必須發給加倍工資與補假
休息日:徵得勞工同意就可要求上班;發加倍工資但不需補假
雖然勞動部認為加入休息日可以保持企業運作的彈性,且規劃加倍給薪與納入加班時數;但勞工團體認為休息日門檻比例假低,形同打假球,未來爭議多,加上又將取消原恢復的七天國定假日,仍讓勞工團體非常不滿。
而原訂將退還勞工的七天國定假日,則在受到工商團體強烈反彈下將再度取消。七大工商團體表示,台灣與韓國、日本跟新加坡比,工時並不是最長的,更以全國企業多放一天假就損失90億元計,七天假等同要他們多負擔630億元,強烈抨擊政府,政府
                                        
                pco5 wrote:
http://udn...(恕刪)
台勞很操 工時全球第3高
勞動部報告書說2012年台灣的工時是第三高........
謝謝
要看情形...
--------------------------------------------------
勞動基準法
第三十九條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四十條 (假期之停止加資及補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