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目前服務於一間食品公司從事送貨司機工作,到職也逾7年了,與公司有簽訂勞動契約,薪水是以日薪計算,因公司始終沒有為我納入勞健保,五一勞動節等國訂假日上班也沒加給,就連父母過世也沒喪假,出殯日請假不計薪,近日深覺自身權益受損,所以對公司提出質疑,但公司回覆我說我這是屬承攬契約,無須為我加保,雙方談的不太愉快,甚至放話說若不滿意可去勞工局申訴,我有詢問過勞工局,得到的回覆是要先進行調解,不成的話再進行訴訟,想到還要上法院就覺得很麻煩,為什麼勞工局無法斷定或裁決呢?想請問站上是否有熟悉勞基法的好心人士,我勝算高嗎?在此先感謝您了!
Bingochen wrote:
本人目前服務於一間...(恕刪)
站在勞工的立場,我會建議你去告
我先就我觀念的內容回覆
1.在勞基法第九條有規定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簡單來說,就每天、每月以至於每年都要做的工作,
所以在我來看你雖然有簽訂定期契約,
但因可以爭取認定為不定期契約(也就是永久契約)。
2.另一個只要身為勞工(工讀生也有喔),均享有最基本的權益
例如特休假、事假,病假...等。
3.承攬契約是對等關係喔
如果我認定承攬契約,因該是例如約定一天跑3趟車,但我何時跑如何跑,你管不著,只要我今天跑完三趟車就算完成任務。
也就是公司對你因該沒有考核,檢督的權力。
但因不知你的契約如何訂,所以就現況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