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只要有遵守"勞基法"就夠了
但復興航空其實還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需要遵守
原先我也以為從新聞看來,復興航空很遵守勞基法,已經不錯了
但有網友提到"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裡的規定不等於"勞基法" 裡的規定
所以我也去看了一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確是有一些特殊的地方
關於"預告期"(換句話說該給予的預告期間薪資)兩者不同
勞基法是看年資10/20/30天,但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是60天
另外依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必須要提出解僱計畫書,並進行勞資協商
單就"勞基法"看,復興航空似乎都合規定
但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也拿來看的話,復興航空就沒合乎規定
如果你正好是屬於沒聽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人
這篇文章就是希望大家能注意一下這個法規
勞基法只是保障勞工的法規之一
又例如孕婦,還受"性別平等工作法"保障
如果資方以符合勞基法的方式對孕婦進行資遣
(但不符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
難道也要說雇主有做到符合勞基法就很好了?
https://tw.news.yahoo.com/復興航空解散-人資處發信員工預告資遣-060547659.html
復興人資公布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資遣預告期間如下:
一、年資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10天前預告。
二、年資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20天前預告。
三、年資三年以上者,30天前預告。
同時,預告期間每週可申請2日謀職假。
至於資遣費計算方式,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舊制),每滿一年以一個基數計算,未滿1年依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
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新制),每滿一年以0.5個基數計算,未滿1年依比例計算,最高以6個月為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12
第 4 條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
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
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
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第 5 條
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
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
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
第 18 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指派協商代表或未通知事業單位內涉及
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推選勞方代表。
三、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就業服務人員進駐。
四、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在協商期間任意將經預告解僱勞工調職或解
僱。
http://udn.com/news/story/1/2123889
復興航空今勞資協議 不到半小時就破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