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的待遇會訂的比公務人員待遇低,因為一個是地板,一個是天花板
勞基法是規定最低限度的待遇,公司可以給更好的待遇
很簡單,難道你領20008元月薪?當然公司給更高阿
工作時數也是,可以更低
休假、特休也是,可以更多天
事實上很多企業待遇(例如外商)、或是職務(例如管理階層)的待遇都比公務人員更好
會出來抗議的很多都是自己進不去上述公司、爭取不到上述職缺的勞工
但他們的訴求竟然是乾脆就把待遇基準底線往上調,而不是讓自己進去那些公司或爭取到那些職務
這還可以接受,畢竟誰不想討糖吃
但竟然常常演變成要公務人員的待遇降低,這就很有問題了
因為回到主旨,勞基法是規定最低限度的待遇,而公務人員的待遇是最高的待遇
就是公務人員最好的待遇就這樣,不能更好了
如此自然勞基法的待遇會訂的比公務人員待遇低,這是理所當然,因為一個是地板,一個是天花板
我覺得這都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許多勞工只要覺得待遇低於公務人員就是不公不義,這根本就搞錯比較基準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