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公司是百貨零售業...採四周變形工時的制度做兩人配班
在105年時是以平常日禮拜一到禮拜五減少上班時數...但禮拜六日增加工作時數...
月休六天,只能排一天假在六日(但相對也要上六天全班)... 但總工時是在四周工時160小時的規範內...
但到了明年(106年)開始...這樣的制度有跟一例一休相牴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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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周至少要休八天
少於八天要給加班費
例假一樣要一周一天. (不可加班)
休息日四周至少要有四天. (可加班)
每天工時最多 10 小時, 含加班最多 12 小時.
四周工時不可超過 160 小時.
感謝以上兩位的答案...但是工時沒超過160小時...為何需要算加班呢???
四週變形工時的規定是
「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並無 『例假一樣要一周一天』的適用問題

pokaiwang wrote:
感謝以上兩位的答案...(恕刪)

如果你排班排的出符合上述條件的情形, 的確可以不用管加班沒錯.

neep wrote:
四週變形工時的規定...(恕刪)

勞動部的網站的確是寫兩週兩例假就可以.
不過我們之前被勞檢時, 是有要求我們每週都要有一天. (說真的, 每次來的人說法可能都不一.... )
感謝各位的回答,
那所以維持四周六天休假,但是工時未超過160小時,這樣是有違法的嗎?

因為照勞動部的解釋跟範例,感覺是只能夠增加每日工時,減少出勤日,增加休假日,但是不能夠縮減每日工時,增加出勤日,減少休假日?

pokaiwang wrote:
感謝各位的回答,那...(恕刪)

不足工時不扣錢應該就不違法.
我的理解是:

四周有四天是不用上班. 四天可上班但要算加班.

四周放假六天, 就是"四天可上班但要算加班" 中有兩天有上班, 因此要算加班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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