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人待的公司福利很不錯,一切按法規走不虧待員工,但人事部門真的很難理解...

102年12月1日到職,依照新制105年11月30日已滿3年整! 現在要進入106年... 所以理論上來說是特休14日?

也就是說直到106年12月1日前是可以請14日無誤?

但人事部門卻煞有其事說 105年已經請過7日假但還剩5小時,所以14日-7日+5小時=61小時,106年11月30日前只能請61小時...

(其實我也查過法規了... 當下也反問過這是怎麼算的? 但對方就是堅持,105年已經休完七天,這到底跟新的一年有毛關係啊???

拜託誰來告訴我這是怎麼思考的?

文章關鍵字
看你字面表述 公司是違法的
但... 你還是得問人事部查清楚
是怎麼計算的

不然誰會曉得你公司的制度?
有些是以到職日計 有些是年度計算!!!
勞基法是規定滿1年才給特休

你一進公司就有特休可以休嗎?

有的話,你是先借明年的特休來用
Cycer
他說的沒錯阿!你搞錯了吧第一年要過103/12/1才有第一次7天年假。算到第三年104/12/1到105/12/1才有14天年假(新制。所以扣除你已休年假剩下61小時。106年12/1才有新年假產生要過一年滿喔你12/1號到職106/12/1滿才能拿到106年年假。。年假又不是先給你要滿一年
他說的沒錯阿!你搞錯了吧第一年要過103/12/1才有第一次7天年假。算到第三年104/12/1到105/12/1才有14天年假(新制。所以扣除你已休年假剩下61小時。106年12/1才有新年假產生要過一年滿喔你12/1號到職106/12/1當天才能拿到106年年假。然後12/5發薪日就會多去年剩下年假+新年假。年假又不是先給你要滿一年
他說的沒錯阿!你搞錯了吧第一年要過103/12/1才有第一次7天年假。算到第三年104/12/1到105/12/1才有14天年假(新制。所以扣除你已休年假剩下61小時。106年12/1才有新年假產生要過一年滿喔你12/1號到職106/12/1當天才能拿到106年年假。然後12/5發薪日就會多去年剩下年假+新年假。年假又不是先給你要滿一年(你使用的年假是前一年的
他說的沒錯阿!你搞錯了吧第一年要過103/12/1才有第一次7天年假。
算到第三年104/12/1到105/12/1才有14天年假(新制。
所以扣除你已休年假剩下61小時。
106年12/1才有新年假產生要過一年滿喔你12/1號到職106/12/1當天才能拿到106年年假。
然後12/5發薪日就會多去年剩下年假+新年假。年假又不是先給你要滿一年(你使用的年假是前一年的.你會錯亂是因為你剛好卡在12月份快換年度的時間

小大0804 wrote:
他說的沒錯阿!你搞...(恕刪)


連發內容幾乎一樣的四篇? 同一篇要修正可以用編輯的方式,應該不用連發四篇,謝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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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2月1日到職,依照新制105年11月30日已滿3年整! 現在要進入106年... 所以理論上來說是特休14日?

也就是說直到106年12月1日前是可以請14日無誤?

但人事部門卻煞有其事說 105年已經請過7日假但還剩5小時,所以14日-7日+5小時=61小時,106年11月30日前只能請6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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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如下(舊制):依勞動基準法第 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您102/12/1到職,103/12/1滿一年,你就有7天的特休,104/12/1滿兩年又有七天,105/12/1滿三年有十天(8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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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2)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3)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4)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5)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6)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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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新制為例,105/12/1~12/31應該給你10天*1/12,而106/1/1~106/12/1則適用新制,應該給你14天*11/12,這樣的算法才對。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
Cins wrote:
敝人待的公司福利很...(恕刪)


我們公司的算法是,以你的例子來說:

2016/01/01~2016/11/30的特休為 6天 (7/12*11=6,四捨五入) - 在這段期間所請的特休日數。
2016/12/01~2017/11/30的特休為14天 (新制) - 在這段期間所請的特休日數。

所以當在 2017/12 核算 2017/11 薪資時,會去清算舊制跟新制所產生的特休未休日數,然後轉發薪資。

當然舊制的未休日數,法令沒有強制規定要轉發,所以是看公司自身與員工之間的約定。

提供給你參考。

ps.我們公司原先為年度結算,新法生效後,改用到職滿周年 (或離職前) 進行結算。
可能面試的時候 不要求數學能力 X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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