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認識的阿姨在一間公司待很多年了
工作主要是煮餐點,現在公司決定以後叫便當
所以要她去做品檢的工作,此公司是做螺絲的
阿姨年紀超過60歲了
我認為這是故意要她自動離職的手段
請問有辦法讓公司開非自願離職書嗎?

zokaya wrote:
有位認識的阿姨在一...(恕刪)


勞工的工作內容與職位,
為勞工與雇主締結勞動契約時
的重要約定,非經勞雇雙方同意,
基本上雇主不得片面逕行變更。

若有違法可投訴
這違反工作調度的原則啦!
提醒一下那位阿姨
存證作足夠,之後等著備案去
zokaya wrote:
有位認識的阿姨在一間...(恕刪)

這不光是非志願離職書的問題
還包括資遣費的問題吧
超過60歲又待了很多年的話
不知是不是有舊制年資?
若有的話可能還牽涉到由公司給付退休金
總之應該是公司想省一筆錢的可能性不小啊
如果以後不做便當, 阿姨在公司要做哪些事情? 總不可能就請他坐在那裡不做事吧?

原本職位被消滅了, 公司也在找個位子讓阿姨有工作, 也不一定就是樓主想的要阿姨自動離職的手段, 說不定也是雇主希望阿姨可有工作下的一個辦法.

如果阿姨覺的還想要工作, 就找雇主討論一下是否有其他工作可以做. 如果不想繼續上班了, 就跟雇主說不適合品檢工作, 希望依法被資遣.

從樓主的敘述, 看不出公司的意圖, 建議是確認阿姨是否想要繼續工作, 再找雇主好好的商量






zokaya wrote:
要如何讓公司開非自願離職書


zokaya...(恕刪)


跟老闆協商
不領資遣費換非自願離職單

其他告或不告都是浪費時間跟消磨人情
zokaya wrote:
有位認識的阿姨在一間公司待很多年了

阿姨年紀超過60歲了

很多年不知道是幾年?
年紀超過60歲、又待了非常多年的話
有機會是採用勞退舊制
如果是採舊制的話,下面資料請參考

http://www.mol.gov.tw/topic/3078/3302/
勞退舊制

退休要件
勞工退休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兩者之區別在於,「自請退休」的發動權為勞工,「強制退休」的發動權在雇主;如雇主所定之勞工退休金標準優於該規定時,可從其規定。
(一)自請退休(勞基法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工作25年以上者。
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 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二)強制退休(勞基法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65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如勞工符合強制退休要件者,且同時符合勞基法第11條得終止勞動契約情事時,雇主不得以資遣方式辦理,應依法以退休方式處理。

退休金給付標準
勞工工作年資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退休條件,其舊制年資之退休金應依同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二)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導致而被強制退休者,退休金依前款規定加給20%。

1.有關「基數」的標準,依勞基法第55條第2項規定,為「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2.所謂「工作年資」,依勞基法第57條、第84 條之2規定,自受僱日起算,並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年資為限,適用勞基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但適用前後之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採「分段計算」方式,適用前依當時適用的法令,無法令可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退休規定或由勞雇協商決定,至於適用後之工作年資則分別依適用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算資遣費、退休金。


如果那位阿姨適用勞退舊制,又假設她在該公司工作有25年
這樣算下來該公司要給付的退休金一共是40個月 (15*2+10=40)
很可觀的一筆金額....
謝謝各位的回覆,我會跟那位阿姨說的

stockholm wrote:
跟老闆協商
不領資遣費換非自願離職單

其他告或不告都是浪費時間跟消磨人情恕刪)


然後老闆真的開非自願離職單,沒給資遣費

再到勞工局申訴沒拿到資遣費

就可以拿到資遣費。



zokaya wrote:
有位認識的阿姨在一...(恕刪)
非自願離職書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