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認識的阿姨在一間公司待很多年了
工作主要是煮餐點,現在公司決定以後叫便當
所以要她去做品檢的工作,此公司是做螺絲的
阿姨年紀超過60歲了
我認為這是故意要她自動離職的手段
請問有辦法讓公司開非自願離職書嗎?
zokaya wrote:
有位認識的阿姨在一間公司待很多年了
阿姨年紀超過60歲了
很多年不知道是幾年?
年紀超過60歲、又待了非常多年的話
有機會是採用勞退舊制
如果是採舊制的話,下面資料請參考
http://www.mol.gov.tw/topic/3078/3302/
勞退舊制
退休要件
勞工退休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兩者之區別在於,「自請退休」的發動權為勞工,「強制退休」的發動權在雇主;如雇主所定之勞工退休金標準優於該規定時,可從其規定。
(一)自請退休(勞基法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工作25年以上者。
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 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二)強制退休(勞基法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65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如勞工符合強制退休要件者,且同時符合勞基法第11條得終止勞動契約情事時,雇主不得以資遣方式辦理,應依法以退休方式處理。
退休金給付標準
勞工工作年資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退休條件,其舊制年資之退休金應依同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二)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導致而被強制退休者,退休金依前款規定加給20%。
1.有關「基數」的標準,依勞基法第55條第2項規定,為「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2.所謂「工作年資」,依勞基法第57條、第84 條之2規定,自受僱日起算,並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年資為限,適用勞基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但適用前後之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採「分段計算」方式,適用前依當時適用的法令,無法令可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退休規定或由勞雇協商決定,至於適用後之工作年資則分別依適用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算資遣費、退休金。
如果那位阿姨適用勞退舊制,又假設她在該公司工作有25年
這樣算下來該公司要給付的退休金一共是40個月 (15*2+10=40)
很可觀的一筆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