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我在A公司任職一年五個月
領基本薪22k,一直沒成長過,需做美工(很淺)跟行銷工作
於三月底找到一份比A公司還要好的工作
於是跟A公司提了離職
勞基法規定工作一年未滿三年離職要提前20天告知
於是我跟公司說我做到月底
我在2017/03/30提出離職,到2017/04/30
這中間有30天的時間
特休尚有4.5天可以使用,想使用完,於是跟公司提我想做到21號剩下一週使用特休渡過
(還有半天想用請假的湊一天)
基本上2017/03/30到2017/04/21已經超過20天了
公司覺得尚未找到人不給我這樣用,但也沒打算發未使用完的特休的薪水給我
我堅持做到21號其餘使用特休這樣真的是我的問題嗎?
其實一直有人來面試
找人並不是說特別難找,但公司宣稱在過濾人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