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你好!
小弟最近有被一間公司錄取,也蠻喜歡這間公司的工作內容和環境。不過公司拿了一份合約要我回去填寫,其中有一張是競業條款。我考慮了很久還是不知道要不要簽,或者放棄這份工作。
小弟知道版上有很多關於競業的相關文章,不過小第對於自己的競業條款還是抱持著很大的疑惑!
在這請各位前輩幫我看看這份競業條款的內容,裡面有無條件這三個字。是代表離職後違約到第三條的約定,我就要無條件的賠償損失,公司都不用給我兩年內的補償嗎?請給小弟一些意見。謝謝!

在你離職後公司必須在這段期間補償你每月至少半薪
直到約定日期到為止(例如文中的2年)
不然假如你只專精這行業
離職2年內不能工作不就吃屎....

像這無條件的你簽了上法院也是無效的約定
你可以去跟公司談補償金這部分
對方不願意就換一間應徵吧
附上勞動部對競業條款的細則
打茫組 wrote:
不過合約上有句無條...(恕刪)
契約規範不能大於法律!!
第七條之一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
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
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第七條之二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
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
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且最長
不得逾二年。
二、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
動之範圍為限。
三、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
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
四、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
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
爭關係者為限。
第七條之三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
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
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
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
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
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
按月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