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規範的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想請問的是,雇主可以和員工約定每日

工作6小時(例如早上8點到下午2點)嗎? 薪資為基本工資。

如果員工當日做到下午4點,可以申請2個小時的加班費嗎?
文章關鍵字
這個稱為"部份工時"

請GOOGLE 即有完整的說明

簡單說明你的加班費問題

勞基法規定每日工作超過八小時才算加班。至於部份工時約定工作六小時的狀況,每天第六到第八小時的加班,這兩個小時的工資由雙方自行議定。超過八小時的話就回歸到勞基法規定。

給你兩個關鍵字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cas99 wrote:
勞基法規範的每日正...(恕刪)

法律規定是以大部份正常行業為例
而特別行業沒有違反勞基法前提下
應該公司與員工達成共識

就是你們自己商討這兩小時算不算加班
勞基法是最低底線的法規,公司優於勞基法,沒違法,但劣於勞基法,政府就有權依法開罰,所以6小時當一天正常工時沒問題,但他如果要改成8小時當一日正常工時,也無違法之虞,但你跟公司會有僱傭合約,合約就清楚寫出每日正常工時為幾小時,超過就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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