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至此,本人決定刪文。
衷心感謝各位的解答,希望這些討論讓大家對權益有更多的了解。
至於本人部分,在乎的是正義,信用和對公司惡意部分的不滿,年終只是個爭執點。
現實上,願走訴訟爭回工作權,回公司上班,不是一般人的選擇,所以才這麼多公司願意和你賭一把。
言盡於此,各位可自由繼續討論
garyhhh wrote:
本人沒做錯事,公司惡意資遣,過程就不說了。
和公司協調資遣事宜時,公司說會依法給資遣費,並同時給兩個月年終獎金,我說,那我希望是白紙黑字紀錄下來,需要人事到場承諾。
結果當天人事不在,隔天主管才和人事一起與我談,結果主管說,因為你昨天沒答應,今天要談,就只給你一個月年終。
請教懂法律的朋友們
我當天是沒直接回答"好"或是"接受",也沒回答"不接受"或"不願意",只表明希望白紙黑字 (意思是可接受)
請問法律上,公司是否真可依據"未達成合議",而出爾反爾,還是應該依法律上的,口頭承諾也是一種契約的原則,要履行承諾,感謝回答。...(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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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版主 , 不要去爭執所謂的合議
而從法的層面去處理本次事件
1.公司資遣你 , 本來就需要給付你資遣費 ,非自願離職證明
這是勞基法規定 , 公司必需遵守
如果公司不合法資遣你 , 給付資遣費
就依法向當地的勞工局申訴 , 亦或者皮厚一點繼續上班領薪水
2.年終獎金 , 這勞基法沒有規定
公司要發給個別員工 , 一個月 , 二個月都是公司可以自由決定
除非你服務的公司有工會 , 可以像台塑工會一樣跟老板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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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版主的問題
版主要求主管要白紙黑字簽下證明
可是很多時候 , 被要求出來與資遣員工談條件的主管 , 並非有完全的公司授權
另外牽涉到舉證
我認為你與公司代表第一次討論資遣的條件 , 並沒有雙方合意
版主現在與公司的爭執
應該就是一個月年終與二個月年終的差別
你公司都願意給年終了 , 應該也不會惡意不付你資遣費 , 給你非自願離職證明
還是從情 , 理方面跟公司好好談吧
必要時 , 申請當地的勞工局介入協調
從惡意資遣部份 , 申訴公司未符資遣員工條件
拿到二個月的機會很大
因為公司有能力付1-2個月年終 , 代表公司不虧錢
沒有業務減縮虧損 , 依法也不能資遣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