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基法新制裡的其中一項:加班可以不用給加班費難道不對?加班換休讓你有更多休息日,還能例用額外多出來的休息日去外打工增加收入難道不好?
及按照比較不好的慣老闆公司來想,加班為何要給加班費?就是因你事情做不完才要你加班,或者能力不足才需要留下來加班把未做完的事給完成,月薪還是有照給,而事情做不完叫你留下來加班為何要給加班費?
而且現在又有民進黨幫資方想出個新的加班可換休(ps.雖得經過勞資協商?外面大多中小企業有成立公會嗎?及就算有公會,有多少勞工可以和資方協商的?)這條
所以資方更有理由叫你加班但不用給加班費,只要在旺季時叫你狂加班但不給加班費,而淡季時就叫你狂休假,並裡面的假裡就有包含加班換休的假,這樣資方就完全沒違法,因他還是有讓你加班換休呀,不是完全讓你做白工的
而假如加班沒錢賺而薪水又少要怎辦?那就例用可以休到加班換休的假讓你去外打工增加收入,多好呀!雙贏!除了可以領正職工作賺的錢外又能額外領打工賺的錢,一次領兩份,謝謝民進黨幫勞工增加收入及增加薪水
最後還是要說~~~~~~~~~~~~~~~~感謝蔡總統的德政,你對勞工真好呀,謝謝你了
本來就該依照時間準時上下班
現在因為病人突增、旅遊旺季、產量增加而多出來的勞力需求理應由"增員"來消化,但由於老闆礙於顧新員的支出(勞健保、基本薪資、任用聘用程序),轉向要求非責任制的現有員工來加班消耗
這樣原本就非責任制的員工在"多出來的工作時間上"(工時比較貴)轉移到一般淡季或平日來補休(工時比較便宜),不用補償?
下班時間本來就是自己的,如果因為突然要求加班而損失有花錢的進修課程(補習),公司不用賠嗎?
非常態性或非規律性的加班,讓員工下班後無法順利安排自我進修,員工要怎麼成長?
原本就連規定要給的加班費老闆都能跳腳不一定能領到了,現在這樣改累積的補休又能否有辦法按時休完? 離職會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