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勞基法 開放8小時間隔 輪班過勞致死
當然跟法官沒關係
跟里長也沒關係
MISS蔡 妳捫心自問 跟誰有關係呢
atoss888 wrote:
有些人好像很喜歡被誤導
你在說你嗎?
總量138小時管制,靠27%涵蓋率的勞檢把關嗎?而且三個月總量138,則連續兩個月54小時是合法的。再來總量不變,怎麼會勞工加班費增加呢?
補休期限內沒休完可以換錢,乍看有保障,但是新條文是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
而不是政府明訂一個上限,所以補休期限就算是五年十年都是合法的,你不接受,嫌爛不要做囉。
連續12天需要備查,那連續11.5天呢?連續10天呢?連續9天呢?如果都要備查,不就又綁手綁腳,如果只有12天要備查,那11.5天的怎麼辦?
再來輪班間隔別說8小時,11小時(一例一休版導入)都很血汗。科技發達,但是任意門還沒上市,住的近的通勤來回一次一小時,遠一點的來回兩小時,11小時扣掉2小時剩9小時,洗個澡睡個覺就要準備打點出門,跟睡在公司或醫院差別只在床比較舒服,更別說真的套8小時的,扣掉來回通勤2小時洗澡隨便塞點宵夜的時間,你剩多少小時可以睡?
至於強制換補休的罰則
A1:勞工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後,雇主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故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如有違反者,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有種就規定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罰鍰,罰兩萬真的不痛不癢。
華航抗爭被離職跟台鐵員工依法休假被記過,政府有挺勞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