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一個500多坪的工作場所當外包清潔人員
早班只有男女各一人
做兩個月的期間
因為實在無法負荷他們給的工作量+苛刻的嚴格標準
9月初主管有對我說要向老闆提我加薪的事情(前天為了帶新人的事情跟她吵架)
卻之後沒有任何消息
基於好聚好散在10月1號跟主管提離職
告知10/7離職....主管說明天再談
10/2主管來聊天時不願放我走.....
那請問我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未滿三個月,得經告知後離職,不須預告天數,
除非有雙方有特殊約定,
不過以你的案例看來,應該是一般不定期的勞動關係而已,
所以,公司還是得放人~
不想一開始就採硬的,
那可以跟主管說明你想離職的原因,
假設,加薪、增加人力、減少工作內容,
你就願意留下,而主管也同意,那就留下,
反之,不管怎樣你都不願意,那就跟他說你去意已決,
請公司依照勞基法(不得任意扣薪或有損勞工權益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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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規定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